一、适用对象
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和中专中职毕业生
1,有就业见习意愿并在求职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的毕业生(包括非本地户籍);
2.能够履行见习岗位职责和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
3.身体健康,能够完成见习岗位工作任务。
二、受理机构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或网上受理。
四、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150元。
五、办理要件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就业见习协议;
3.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及见习人员《就业创业证》 复印件;
4.就业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见习单位发放见习生活费明细账单;
6.就业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
7,就业见习合格证明;
8.岗位留用人员劳动合同书(或社保缴费记录);
9.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六、办事流程
1,申请。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就业见习单位提出申请。
2.受理与审核。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见习毕业生的申请材料,重点核查见习人员毕业时间、见习意向、就业失业状态、专业与岗位匹配等情况。就业见习单位受理的见习毕业生应及时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组织上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到见习单位上岗参加见习;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见习单位具体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上岗见习。
4.签订见习协议。
有见习意愿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与见习单位经现场对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并由见习单位及时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见习单位将见习人员信息录入就业见习管理系统。
豫公网安备
411327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