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公开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时间:2025-10-21浏览量:
分享:

附件 1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4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 大冯营镇万客来超市销售的紫茄子和油桃;

 南阳市赊旗烩面餐饮管理中心(个人独资)购进的姜;

南阳市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社旗分公司销售的萝卜;

社旗县申茂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冯营镇万客来超市于2025年8月6日销售的紫茄子,在2025年8月6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5年8月6日采购的油桃,在2025年8月6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南阳市赊旗烩面餐饮管理中心(个人独资)于2025年913日采购的,在2025年913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南阳市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社旗分公司于2025年812日销售的萝卜,在2025年812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社旗县申茂超市(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812日销售的香蕉,在2025年812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 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大冯营镇万客来超市于2025年8月6日销售的紫茄子, 10公斤,销售(使用)10公斤,库存0公斤;于2025年8月6日采购的油桃, 15公斤,销售(使用)15公斤,库存0公斤。

南阳市赊旗烩面餐饮管理中心(个人独资)于2025年9月13日采购的姜, 4公斤,销售(使用)4公斤,库存0公斤。

南阳市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社旗分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销售的萝卜, 8公斤,销售(使用)8公斤,库存0公斤。

社旗县申茂超市(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8月12日销售的香蕉, 35公斤,销售(使用)35公斤,库存0公斤。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暂停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以及对召回产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情况

对不合格食品企业主动暂停经营相关产品,下发召回公告,已食用未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 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附件 2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4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冯营镇万客来超市销售的紫茄子和油桃;

南阳市赊旗烩面餐饮管理中心(个人独资)购进的姜;

南阳市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社旗分公司销售的萝卜;

社旗县申茂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冯营镇万客来超市于2025年8月6日销售的紫茄子,在2025年8月6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5年8月6日采购的油桃,在2025年8月6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南阳市赊旗烩面餐饮管理中心(个人独资)于2025年9月13日采购的姜,在2025年9月13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南阳市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社旗分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销售的萝卜,在2025年8月12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社旗县申茂超市(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8月12日销售的香蕉,在2025年8月12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大冯营镇万客来超市于2025年8月6日采购的葱,在2025年8月6日抽样,经抽样检验,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销售商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商户行政处罚,处罚编号社市监当罚[2025]78号。

南阳市赊旗烩面餐饮管理中心(个人独资)于2025年9月13日采购的姜,经抽样检验,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销售商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立案。

南阳市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社旗分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销售的萝卜,经抽样检验,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销售商未索要当批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因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不予立案。

社旗县申茂超市(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8月12日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销售商未索要当批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因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不予立案。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大冯营镇万客来超市、南阳市赊旗烩面餐饮管理中心(个人独资)、南阳市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社旗分公司、社旗县申茂超市(个体工商户)在接到抽样验结果通知书后,立即组织管理人员,对通知中的这一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排查原因,进行整改,保证严格要求经销商严格把控质量关,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