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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旗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时间:2025-05-24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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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社旗县房产中心(以下简称“县房产中心”)牵头起草了《社旗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监管范围和对象:本细则适用于社旗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对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作出全面规定。其中,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意向金、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以及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二)确立监管原则:预售资金监管遵循"应管尽管、重点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节点控制、安全规范"原则,确保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保障工程顺利竣工交付。

(三)规范监管银行与账户管理:县房产中心会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管银行,并与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签订《社旗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账户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并在相关合同中载明,同时在销售现场及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监管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得更改,但因特定原因确需变更的,需经监管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四)细化监管资金分类:重点监管资金: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包括工程建设费用和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一般监管资金:超出重点监管额度部分的资金,开发企业可按规提取使用。

(五)明确资金使用规则:按工程建设进度分节点申请使用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支取:需按 “工程进度节点” 申请,附施工 / 监理单位证明、现场照片,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银行才拨付;支取额度严格受限(累计不超过对应节点比例):

工程节点

累计拨付额度上限

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

40%

主体验收完成

60%

内外粉完成

70%

工程及配套具备验收条件

90%

竣工联合验收备案完成

95%

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

解除监管(100%)


一般监管资金支取:仅需提供“使用申请书 + 账户余额证明”,流程更便捷,满足企业日常运营需求。


(六)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县房产中心、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协同机制,对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公示监管信息、未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违规使用监管资金等行为,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和网签备案、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处罚。监管银行未及时拨付、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等行为,也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监管资格、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处罚。

四、政策亮点

《细则》创新实施资金分类管理,通过区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实行差异化监管;在此基础上实行节点精准控制,按工程建设进度分阶段释放监管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引入银行保函等替代监管方式,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并通过建立统一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与动态监控,全面提升监管效能与透明度。

五、其他事项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废止了此前与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在试行过程中,县房产中心将继续关注市场动态和政策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监管措施,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六、咨询渠道

联系单位:社旗县房产中心

联系电话:13633993001

联系地址:社旗县赊店镇红旗路中段综合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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