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社旗县房产中心(以下简称“县房产中心”)牵头起草了《社旗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监管范围与对象
《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预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均受本《实施细则》约束。其中,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意向金、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以及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三、监管原则与方式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应管尽管、重点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节点控制、安全规范”的原则。通过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实现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多行业多系统跨部门数据链接,优化资金支出使用流程,推广线上申请、审核、支付业务。
四、监管银行与监管协议
县房产中心会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管银行,并与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签订《社旗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账户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并在相关合同中载明,同时在销售现场及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监管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得更改,但因特定原因确需变更的,需经监管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五、预售资金的交存与使用
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作为预售商品房房款收款账户提供给购房人,不得提供非监管账户作为收款账户或按揭放款账户。监管部门对存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信息核实后,给予办理网签备案。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必要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开发企业需按照工程建设进度申请支取重点监管资金,并经监管部门核实同意后由监管银行拨付。
六、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县房产中心、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协同机制,对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公示监管信息、未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违规使用监管资金等行为,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和网签备案、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处罚。监管银行未及时拨付、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等行为,也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监管资格、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处罚。
七、其他事项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废止了此前与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在试行过程中,县房产中心将继续关注市场动态和政策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监管措施,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八、咨询渠道
联系单位:社旗县房产中心
联系电话:0377-83813769
联系地址:社旗县赊店镇红旗路中段综合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