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特殊困难群体集中托养兜底保障工作,提高托养机构的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兜底保障对象的幸福感、获得感,实现全县特殊困难群体托养兜底保障机构高质量管理、高效能运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保障范围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户中的兜底保障对象;
4、建档立卡脱贫户或监测户中的一、二级肢体残疾,一、二、三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员。
二、入住程序
(一)申请
符合集中托养的,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集中托养书面申请,申请书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并经村支部书记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
(二)审核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要认真调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初审同意后在辖区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入住村级幸福大院和乡镇敬老院的,乡镇(街道)审核后每月10日前将入住人员名单报县民政局;入住困难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经乡镇(街道)初审认定合格后提交县“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
(三)批准
县“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民政、残联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人员进行自理能力、家庭照护能力逐户逐人审核确认,符合托养条件的批复后分类入住。
(四)入住
县“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审批确定入住机构。托养机构需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托养对象签订四方托养协议。精神类残疾托养对象由托养机构负责接至托养点,其他类残疾托养对象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送至托养点。
三、人员管理
县民政局每月由一名班子成员轮流负责,抽调人员对所有养老机构托养人数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补贴依据。
(一)人员公示
为促进养老服务的透明化和公信力,养老服务机构要将管理服务人员和托养兜底保障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分类保障
各类机构实行分类保障。县级养老服务中心主要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失能、半失能人员和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户中的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乡镇(街道)敬老院保障全自理和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集中托养;村级幸福大院保障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户中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非保障范围人员不计入补贴人数;仅就餐人员不计入补贴人数;非本乡镇(街道)户籍人员不计入补贴人数。
(三)住院治疗
托养对象需住院治疗的,入院前托养机构需向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进行报备。报备内容包括病因、住院地点、预计治疗时间等。出院后一日内向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进行备案。
(四)外出请假
托养对象请假7日及以上,托养机构需向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进行报备。村级幸福大院、乡镇敬老院入住人员请假15日及以上不计入当月补贴人数;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人员请假15日及以上扣发机构当月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一)村级幸福大院
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户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缴费标准:保障对象按照全自理每人每月600元、半失能每人每月1000元、全失能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托养机构缴纳费用。
补贴办法:兜底保障人数低于16人不予补贴,16人以上每月补贴5000元,所需资金纳入县级保障经费。
(二)乡镇敬老院(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补贴办法:兜底保障人数低于25人不予补贴,25-40人每月补贴5000元,41-50人每月补贴6000元,51人以上每月补贴7000元,所需资金纳入县级保障经费。
(三)重度残疾人托养
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脱贫户中的困难重度残疾人。
整合政策:①特困供养费;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③低保金;④残疾人两项补贴;⑤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补贴办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机构代养。县福泰医康养服务中心托养标准为每人每月2170元,其他精神类残疾人托养机构为每人每月2200元,资金整合后不足部分纳入县级保障经费。
五、社会化运营
1、各类托养机构在优先保障兜底人员入住的情况下,鼓励利用剩余床位开展社会化运营。社会化运营部分按照市场化合理定价,收费标准需在机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托养机构不得挤占、挪用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费用,不得私自提高对兜底保障人员的收费标准;
3、托养机构应向兜底保障人员和社会化运营入住人员提供相同的生活待遇和服务质量。
4、托养机构应按照全自理供养人员 1:10、半失能供养人员1:4、全失能人员1:1.5的比例要求配备护理人员,每个机构必须配备1名安全员。对村级幸福大院、乡镇敬老院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服务人员工资,
六、医疗保障
兜底保障集中托养对象享受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政策的同时,报销后合规费用剩余部分可申请临时救助予以解决。
七、其他保障
县“四集中”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特殊困难群体托养机构办理“安全责任保险”,委托第三方机构指导各机构开展消防维保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县“四集中”保障经费。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