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任务
落实省、市对 2025年度“一业同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要求,提升监管效能,尽可能压缩检查次数,减少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干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以“互联网+监管”系统为依据,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及抽查事项商定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实施,合计1项任务,7个抽查事项,详见附件1。
三、实施步骤
抽查检查时间:5月到12月。根据工作实际,具体确定时间。
(一)抽取检查对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调监管平台—河南)建立检查对象库,在检查对象库中按照计划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二)抽查检查内容
林业部门:以“互联网+监管”系统为依据,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合计1项任务,7个抽查事项,详见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2]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3]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4]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5]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6]对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7]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三)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在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
(四)依法开展检查。依据抽取的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按照抽查检查事项清单开展检查。检查工作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需要企业提供的证照、财务等资料,要一次告知检查对象,提前准备。相关科室 (单位)要提前做好数据共享、资料互通工作,确保检查顺利进行。
(五)录入检查结果及公示。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检查结束 20 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部门协调监管平台——河南),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部门协调监管平台—河南 )向社会公示。
社旗县林业局
2025年5月12日
附件:1.2025年度 “一业同查”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2.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3.工作指引
附件1
2025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 别 (重点/一般检查 事项 ) | 发起 部门 | 配合 部门 | 检查主 体 (省/市/ 县级) | 检查 时间 |
1 | 林业市场监管 | 县林业局:[1]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1]为出售 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广告的行政检查[2]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3]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4]对未持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行为的行政检查[5]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6]对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7]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 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者 | 一般检 查事项 | 县 林 业 局 | 县市场 监管 局 | 县级 | 5月-12月 |
附件2
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抽查日期 :
执法检查人员 | 姓 名 | 单位 |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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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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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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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 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 检查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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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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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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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 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3.公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无法取得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 10.不合格。(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单位等各类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制定抽查计划,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库、随机抽查人员库,进行随机编配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
二、实地核查
实地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抽查过程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
三、结果公示
抽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抽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四、结果类型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 :
(一)未发现问题。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 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的;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
进行的。
(七)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 “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