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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来源:时间:2025-04-29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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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全县机构改革实际,经社旗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核,确认27个县直单位和16个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公告如下:

1、 经确认的县直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社旗县国防动员办公室、社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社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旗县教育体育局、社旗县公安局、社旗县民政局、社旗县司法局、社旗县财政局、社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旗县自然资源局、社旗县林业局、社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旗县城市管理局(社旗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社旗县交通运输局、社旗县水利局、社旗县农业农村局、社旗县商务局、社旗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社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社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社旗县应急管理局、社旗县审计局、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社旗县知识产权局)、社旗县统计局、社旗县医疗保障局、社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社旗县档案局、社旗县新闻出版局。

二、经确认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赊店镇人民政府、潘河街道办事处、赵河街道办事处、唐庄乡人民政府、桥头镇人民政府、大冯营镇人民政府、晋庄镇人民政府、兴隆镇人民政府、太和镇人民政府、陌陂镇人民政府、下洼镇人民政府、郝寨镇人民政府、苗店镇人民政府、饶良镇人民政府、朱集镇人民政府、李店镇人民政府。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公布不在县政府公布范围之内。

四、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六、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七、社旗县公安局所辖各派出所及直属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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