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3家销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1、 社旗县星皓购物广场销售的大姜产品;
社旗县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产品;
社旗县春鑫生活超市销售的青椒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社旗县星皓购物广场店于2024年10月16日生产(销售)的大姜产品,在2024年10月16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社旗县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生产(销售)的大葱产品,在2024年10月15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社旗县春鑫生活超市于2024年10月1日生产(销售)的青椒产品,在2024年10月15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社旗县星皓购物广场店于2024年10月16日生产(销售)的大姜产品,生产(购进)5公斤,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社旗县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生产(销售)的大葱产品,生产(购进)50公斤,销售50公斤,库存0公斤。
社旗县春鑫生活超市于2024年10月1日生产(销售)的青椒产品,生产(购进)5公斤,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暂停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以及对召回产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情况。
对不合格食品企业主动暂停经营相关产品,下发召回公告,已食用未召回。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3家销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社旗县星皓购物广场销售的大姜产品;
社旗县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产品;
社旗县春鑫生活超市销售的青椒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社旗县星皓购物广场店于2024年10月16日生产(销售)的大姜产品,在2024年10月16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社旗县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生产(销售)的大葱产品,在2024年10月15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社旗县春鑫生活超市于2024年10月1日生产(销售)的青椒产品,在2024年10月15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社旗县星皓购物广场店于2024年10月16日生产(销售)的大姜产品,在2024年10月16日抽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动不予处罚清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不处罚决定。
社旗县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生产(销售)的大葱产品,在2024年10月15日抽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动不予处罚清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不处罚决定。
社旗县春鑫生活超市于2024年10月1日生产(销售)的青椒产品,在2024年10月15日抽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动不予处罚清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不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社旗县星皓购物广场店、社旗县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社旗县春鑫生活超市在接到抽样验结果通知书后,立即组织管理人员,对通知中的不合格这一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排查原因,进行整改。以后严把进货关,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落实对食品农产品的专项检测。并对本店所有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全部排查整改,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