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 | 重点内容1 | 重点内容2 |
1 | 《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就业〔2013〕42号) |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分别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提供,自2013年7月11日起,政府提供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00元,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提供的生活补贴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 |
2 |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 | 第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专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
3 | 《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19〕6号) | 第二十三条就业补助资金按照实际完成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向见习单位支付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 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是指见习单位与见习期满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占同期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其中见习期间提前留用的视同见习期满。 | |
4 |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宛人社函〔2020〕122号) | 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对受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的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 |
5 | 《关于实施梦想启航河南省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豫人社函 〔2022〕218号) | (一)补贴支持。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将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 (三)简化流程。运用“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化系统数据关联性,取消实名制登记和失业登记流程,不再将实名制登记和失业登记作为见习的前置条件。 |
6 | 《2023年河南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豫政办〔2023〕17号) | 开展就业见习质量提升行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 |
7 | 《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豫人社办函 〔2023〕88号) | 推进困难毕业生就业结对帮扶,优先提供培训见习机会。 | |
8 | 《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梦想起航河南省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豫人社函 〔2023〕138号) | 将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 |
9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0号) | 三、大力推广“直补快办”经办模式。继续实施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直补快办”,将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纳入“直补快办”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展。 | 对面向个人的就业补贴资金,鼓励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卡通”发放。 |
10 | 《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54号) | 九、实施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更多开发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2024年起,每年募集不少于10万个就业见习岗位,鼓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就业见习相关政策重点内容
来源:时间:2024-12-25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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