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3家销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食用的绿豆芽产品;社旗县李店镇冢坡小学食用的大葱产品;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食用的辣椒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于2024年3月6日食用的绿豆芽,在2024年3月6日抽样,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BJS 201703《豆芽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社旗县李店镇冢坡小学于2024年3月7日食用的大葱,在2024年3月7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于2024年3月6日食用的辣椒,在2024年3月6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 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2024年3月6日抽样的绿豆芽生产(购进)10公斤,销售10公斤,库存0公斤。
社旗县李店镇冢坡小学2024年3月7日抽样的大葱生产(购进)25公斤,销售25公斤,库存0公斤。
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2024年3月6日抽样的辣椒生产(购进)100公斤,销售100公斤,库存0公斤。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暂停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以及对召回产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情况。
对不合格食品企业主动暂停经营相关产品,下发召回公告,已食用未召回。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 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3家销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食用的绿豆芽产品;社旗县李店镇冢坡小学食用的大葱产品;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食用的辣椒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于2024年3月6日食用的绿豆芽,在2024年3月6日抽样,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BJS 201703《豆芽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社旗县李店镇冢坡小学于2024年3月7日食用的大葱,在2024年3月7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于2024年3月6日食用的辣椒,在2024年3月6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于2024年3月6日食用的绿豆芽,经2024年3月6日抽样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首次违规免于处罚决定。
社旗县李店镇冢坡小学于2024年3月7日食用的大葱,经2024年3月7日抽样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首次违规免于处罚决定。
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于2024年3月6日食用的辣椒,经2024年3月6日抽样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首次违规免于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社旗县李店镇冢坡小学、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在接到抽样验结果通知书后,立即组织管理人员,对通知中的不合格这一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排查原因,进行整改。以后严把进货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手续,并对本食堂所有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全部排查整改,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