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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时间:2024-05-10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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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3销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食用绿豆芽产品;社旗县李店镇冢坡小学食用的大葱产品;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食用辣椒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于2024年3月6日食用的绿豆芽,在2024年3月6日抽样,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BJS 201703《豆芽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社旗县李店镇冢坡小学于2024年3月7日食用的大葱,在2024年3月7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2024年3月6日食用的辣椒,在2024年3月6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 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2024年3月6日抽样的绿豆芽生产(购进)10公斤,销售10公斤,库存0公斤。

社旗县李店镇冢坡小学2024年3月7日抽样的大葱生产(购进)25公斤,销售25公斤,库存0公斤。

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2024年3月6日抽样的辣椒生产(购进)100公斤,销售100公斤,库存0公斤。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暂停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以及对召回产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情况

对不合格食品企业主动暂停经营相关产品,下发召回公告,已食用未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 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3销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食用的绿豆芽产品;社旗县李店镇冢坡小学食用的大葱产品;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食用的辣椒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于2024年3月6日食用的绿豆芽,在2024年3月6日抽样,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BJS 201703《豆芽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社旗县李店镇冢坡小学于2024年3月7日食用的大葱,在2024年3月7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于2024年3月6日食用的辣椒,在2024年3月6日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于2024年3月6日食用的绿豆芽,经2024年3月6日抽样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首次违规免于处罚决定。

社旗县李店镇冢坡小学于2024年3月7日食用的大葱,经2024年3月7日抽样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首次违规免于处罚决定。

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于2024年3月6日食用的辣椒,经2024年3月6日抽样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首次违规免于处罚决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社旗县李店镇冢坡小学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心学校在接到抽样验结果通知书后,立即组织管理人员,对通知中的不合格这一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排查原因,进行整改。以后严把进货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手续,并对本食堂所有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全部排查整改,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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