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在全社会广泛应用,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和优惠,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服务质量下降、退费难、商家“携款跑路”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预付式消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全县预付式消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对象
全县范围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二、经营者义务
(一)“书面合同”义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格式条款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二)“按约履行”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三)“事中告知”义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继续履行义务或退还预付款余额。
三、监管提醒
我局将于8月下旬起对预付式消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特提醒广大公告对象及时履行“书面合同”义务:
1、在2024年7月1日之前已达成预付式约定且未完成约定义务的,请在2024年8月18日前补签合同。补签合同有困难的,可通过公开承诺的方式代替合同,承诺内容与合同一致,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并提交社旗县市场监管局110室。
2、在2024年7月1日之后(含)的新业务(含已达成预付式约定,续费的),必须(补)签合同。
3、(补)签的合同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咨询电话:0377-83818929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