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为了营造中秋、国庆“双节”期间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坚持广告宣传正确的价值导向,确保各类商业广告宣传活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序良俗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规范商业广告宣传活动作如下提示:
1.不得借主题教育、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2.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徽党旗、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3.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4.不得发布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商业广告。
5.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商业广告。
6.不得使用“特供”、“专供”等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7.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或者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包含电子烟)。
8.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功效。
9.不得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10.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之外的其他任何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11.不得违反规定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以及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或者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12.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商品、服务的,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做推荐、证明。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