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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来源:时间:2024-02-29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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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承办单位

行政事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核查

方式

备注

1

社旗县

水利局

取水许可新办

1、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2、营业执照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49号)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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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旗县

水利局

取水许可延续

1.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49号)第二十六条  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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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旗县

水利局

取水许可变更(经营信息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营业执照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49号)第二十七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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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旗县

水利局

取水许可变更(水权变更)

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49号)第二十七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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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社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证明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2018修订) 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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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社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

死亡证明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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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社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档案的接收

原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档案材料清单

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四条“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2),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第六条“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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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社旗县自然资源局

建设工程验线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免于核查


9

社旗县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免于核查


10

社旗县自然资源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免于核查


11

社旗县商务局

其他发卡企业备案登记

营业执照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免于核查


12

社旗县金融局

融资担保机构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备案

融资担保公司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材料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离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协助核查


13

社旗县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地址审批(工作场所为单位自有产权)

营业执照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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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社旗县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法定代表人审批

营业执照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在线核查


15

社旗县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审批

营业执照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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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社旗县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地址审批(工作场所为租赁性质)

营业执照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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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提供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

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现场核查            


18

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转籍、过户道路运输证配发

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提供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内关于车辆转籍、过户的规定:车辆转籍、过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交回《道路运输证》以及有关营运标志。

现场核查            


19

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

道路运输证登报遗失声明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三章第三节 《道路运输证》的管理 (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现场核查


20

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证登报遗失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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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

道路运输证登报遗失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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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变更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营业执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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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变更业户基本信息

1.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2.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3.营业执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第三款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第四款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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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报废

1、客运班线许可证明或旅游客车许可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三)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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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社旗县民政局

经营性养老机构变更备案

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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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社旗县民政局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登记

亲属关系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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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社旗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函〔2016〕257号)一、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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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社旗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函〔2016〕257号)一、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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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社旗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凭产权证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免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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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代表人共同签字。

免于核查


31

社旗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免于核查


32

社旗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免于核查


33

社旗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凭租赁协议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免于核查


34

社旗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免于核查


35

社旗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免于核查


36

社旗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免于核查


37

社旗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凭租赁协议办理)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免于核查


38

社旗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凭产权证办理)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免于核查


39

社旗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免于核查


40

社旗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免于核查


41

社旗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免于核查


42

社旗县卫健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名称)

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在线核查


43

社旗县卫健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营业执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5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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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社旗县卫健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法人)

营业执照

在线核查


45

社旗县卫健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名称)

营业执照

在线核查


46

社旗县卫健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项目)

营业执照

在线核查


47

社旗县卫健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营业执照

在线核查


48

社旗县卫健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营业执照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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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社旗县卫健委

护士执业注册(军队变入地方)

护士执业证书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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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社旗县卫健委

乡村医生执业(首次注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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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社旗县卫健委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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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社旗县卫健委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

护士执业证书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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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社旗县卫健委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护士执业证书

54

社旗县卫健委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在线核查


55

社旗县卫健委

医师执业注册(军队变入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在线核查


56

社旗县卫健委

医师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在线核查


57

社旗县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12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现场核查


58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设立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住所使用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豫政〔2014〕22号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免于核查


59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豫政〔2014〕22号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免于核查


60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清税证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简化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1)。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免于核查


61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地址的使用证明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 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地址的使用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豫政〔2014〕22号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免于核查


62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备案)登记

地址的使用证明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豫政〔2014〕22号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免于核查


63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9〕2号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 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住所使用证明。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豫政〔2014〕22号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免于核查


64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免于核查


65

社旗县市场监管局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免于核查


66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书面声明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施现场核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2.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第十九条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六)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免于核查


67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书面声明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施现场核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2.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第十九条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六)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免于核查


68

社旗县公安局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国内出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免于核查


69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营业执照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免于核查


70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营业执照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免于核查


71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

建筑垃圾清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发布)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5号令发布)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免于核查


72

社旗县教体局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毕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在线核查


73

社旗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审批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现场核查


74

社旗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变更(地点-演出场所)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重新报批。

现场核查


75

社旗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变更(地点-非演出场所)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重新报批。

现场核查


76

社旗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自有场地)

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现场核查


77

社旗县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程名称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因此,除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情况以外,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变更。

现场核查


78

社旗县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因此,除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情况以外,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变更。

现场核查


79

 社旗县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服务协议管理

药品经营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3.《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社保〔2016〕11号)

在线核查


80

 社旗县医疗保障局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统筹区域外参保)

个人缴纳基本医保费用有效凭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在线核查


81

社旗县房管中心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协助核查


82

社旗县房管中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

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无开发贷款证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4月13日通过,建房〔2010〕53号)第二条第(九)项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规定: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免于核查


83

社旗县房管中心

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核实

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的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4月13日通过,建房〔2010〕53号)第二条第(九)项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规定: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现场核查


84

社旗县房管中心

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退款

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证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4月13日通过,建房〔2010〕53号)第二条第(九)项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规定: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 ,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免于核查


85

社旗县房管中心

房屋租赁网签备案

出租共有房屋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现场核查


86

社旗县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县级考核审查)

未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3、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免于核查


87

社旗县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县级考核审查)

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3、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免于核查


88

社旗县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县级考核审查)

未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3、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免于核查


89

社旗县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县级考核审查)

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3、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免于核查


90

社旗县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审核(考核任职)(县级考核审查)

学历证书及认证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3、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现场核查


91

社旗县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审核(考核任职)(县级考核审查)

未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3、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免于核查


92

社旗县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审核(考核任职)(县级考核审查)

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3、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免于核查


93

社旗县司法局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124号)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协助核查


说明:“核查方式”包括免于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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