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事项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二、检查对象
县内所有“四上”企业统计调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1.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是否迟报统计资料
3. 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四、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为行为。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栏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等之规定。
4.《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第三条:“……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四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