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程序、加强农村农村集体土地村民自建房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作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村民自建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管理,2021年2月1日,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豫政〔2021〕4号)、2021年11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63号)。按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进了明确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自建房屋建筑的施工管理,按照县政府工作要求,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建筑的施工、监理等相关文件进行研究,并结合其他省、市先进经验,形成了初步的《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五章三十二条,即“总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农村其他房屋、监督管理、附则”。
总则包含第一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本细则的实施范围、部门职责分工。其中第四条第一项中根据全县实际,增加了“跨度不小于6米”;第六条根据全县实际,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农村自建底层房屋包含第十条至第十七条,对参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房屋建筑的相关企业和个人进了明确的规定,对图纸选择、施工方、监理方进行了要求,并明确了建筑工匠管理、施工监管、安全监管、材料管控和村民住房建设开工管理、竣工验收管理等。其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根据全县实际,设置了参与方的准入门槛。
第三章农村其他房屋包含第十八条至二十条,该项内容国家、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包含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九条,明确了政府提供技术服务及村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存在违法、违规行的查处主体和整治要求,明确了相关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其中第二十条,根据全县实际,增加了“技术服务采用培训或购买的方式开展。培训可采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供人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调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直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培训。”
三、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整体性。《实施细则》以农村集体土地村民自建房管理为核心,形成土地、审批、建房管理、风貌培育、执法监管等完整的管理体系。
二是明确审批程序。明确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
三是强化质量安全。从施工备案、图纸、队伍、材料到开工查验、现场管理、建成验收,形成闭合管理,强化农村集体土地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和安全。
四是明确执法主体。明确乡镇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村民违规建房行为。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