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为贯彻落实上级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以有效的住房政策引才留才,我县亟需制定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为高效规范推进人才公寓建设提供政策依据。
(二)2021年1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的《南阳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宛政办〔2021〕45号)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十四五”期间,各县建设和筹集人才公寓不少于1200套。各县(市、区)应研究制定人才公寓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严格规范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工作。
(三)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要求,《南阳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各县(市、区)要对照《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县(市、区)的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为高效规范推进人才公寓建设提供政策依据。为此,2022年1月,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专门下发交办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迅速行动,尽快制定出台本县(市、区)的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二)《中共南阳市委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助力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宛发〔2021〕26号);
(三)《南阳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宛政办〔2021〕45号);
(四)《关于深入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宛办〔2021〕32号)。
三、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有总则、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使
用、运营管理、租金售价、监督管理与责任、附则共八部分组成。
(一)总则
《办法》明确了发改、财政、住建、房管、人社、自然资源等部门在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二)规划建设
《办法》规定,人才公寓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自主选择”的原则,列入重点项目,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根据人才住房需求和人才引进情况,“十四五”期间,全县建设和筹集人才公寓不少于1200套。
(三)房源筹集
《办法》规定,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政府统建、单位自建、保障房划转、按比例配建、存量改建、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建设。
政府统建。政府统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以划拨方式供地,建设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单位自建。学校、医院、高新技术企业所等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一批规模适当、面积适中、环境良好的人才公寓。 保障房划转。在政府计划投资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根据人才引进年度计划,划转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其装修费用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比例配建。人才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时,配建不低于项目规划建筑面积10%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产权由开发企业自持,自行装修后按一定比例优先纳入项目属地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存量改建。可通过购买、改造、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房源。盘活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剩余安置住房、闲置国有办公用房等,经低成本改造符合标准的,可纳入租赁型人才公寓房源。市场化运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供专业规范的人才住房租赁服务。
(四)分配使用
《办法》规定, 人才公寓分配对象主要为新引进我县工作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和青年人才,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县无住房。
县政府统建的部分人才公寓,重点面向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学校、医院、高新技术企业新进大学生、引进的且本单位不能解决住房的人才。用人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由用人单位制定申请条件并审核。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仅面向本单位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分配。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理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分配;分配结果报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运营管理
《办法》规定, 县政府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管,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委托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负责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安保和安全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和销售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房屋维修参照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企事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六)租金售价
《办法》规定, 财政直接投建和收购的租赁型人才公寓,承租人按照同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租赁费用,用人单位可按承租人缴纳租金数额的一定比例补贴承租人。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七)监督管理与责任
《办法》规定,县住建、房管、人社等部门应研究制定人才公寓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严格规范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工作。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好人才公寓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税费征缴工作。
(八)附则
《办法》规定,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县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文件:社旗县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