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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时间:2020-05-20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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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耕地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粮食安全。保护耕地,不仅是每个农民的责任,更是每个领导干部的责任。近年来,我县各级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我县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但耕地保护形势严峻,耕地质量偏差,后备资源不足,节约集约利用不充分,占补平衡难度日趋加大,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一)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土地违法查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巡查和查控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严格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各类项目、各项工程不得发生未批先建、未供即占、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行用地申请备案制度。各乡镇(街道)、各单位所有用地项目,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向县政府进行用地申请(备案),县政府每季度审核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审核。项目用地须经县自然资源局先行核实、参加项目选址,坚决不允许未批先占,坚决不能出现违法占用耕地,更不能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严格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县自然资源部门对各类项目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严格管理,要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原则,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各类建设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凡是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预审;对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要从严审批;对超出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预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违法占地,补办用地手续时, 占补平衡指标从本乡镇(街道)“空心村”整治指标中扣除。

二、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

严格落实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各乡镇(街道)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及时巡查、发现、制止违法占用耕地案件的职责。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重大违法占地行为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出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在发现或接到督办通知后24小时内,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土地原状。未能有效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县政府将组织相关单位对违法用地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予以拆除并复耕到位,并追究乡镇(街道)相关人员责任。各乡镇(街道)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用地行为,造成违法用地事实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双违办及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县重点区域巡查,对巡查发现涉嫌违法用地的行为,及时书面通知属地乡镇(街道)调查处理,并监督调查处理、整改到位。

三、建立健全土地执法联动机制

(一)建立自然资源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县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环保、市场监管、财政、供电等单位参与的自然资源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各自职责范围内办理的涉及自然资源违规违法案件情况,并提出查处意见,协调解决在自然资源执法中存在的难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照相关规定和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每个执法环节落到实处。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等工作。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纪委监委按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挠执行公务的案件,并及时受理、侦破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对自然资源执法中遇到阻扰、围攻、殴打的,及时出警,维护自然资源执法的严肃性。

县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审查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及时作出裁定。

县检察院负责依法受理、查处公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并依法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县纪委监委负责依法追究相关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土地违法案件中的党纪政纪责任。

县发改、住建、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县财政部门负责接收并依法处置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没收物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县供水、供电等部门对没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已供水、供电的,在接到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函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

(二)建立约谈警示制度。对各乡镇(街道)查处工作不力、违法用地问题严重、违法占用耕地比例偏高、图斑较多、面积较大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警示制度,并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追究其相应责任。对受到上级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给全县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乡镇(街道),直接约谈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对全年土地管理工作排名后三位的乡镇(街道)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三)实行最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乡镇(街道)辖区内,全年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耕地10亩以上、其它土地20亩以上的,追究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人责任;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0亩以上、耕地20亩以上的,追究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责任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每发生一宗处罚乡镇(街道)1万元;总面积超过5亩的,一次性处罚10万元,宗数处罚另计。其他违法占地每发生一宗处罚乡镇(街道)5000元;总面积超过10亩不足20亩的,处罚10万元;超过20亩的,处罚20万元;以此类推,违法占地每增加10亩,处罚增加10万元,宗数处罚另计。

   四、强化领导及监管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方案,强化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二)建立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全面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土地利用管理情况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案率、拆除率、结案率等,对全年综合考核排名靠前的乡镇(街道)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和经济奖励;违法占地数量较多、面积较大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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