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畜禽养殖业现状,经研究,决定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科学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引导畜禽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构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畜禽养殖业。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二)唐河防洪堤防安全保护区50米内区域,赵河、潘河、泥河、沙河、陌陂河、珍珠河、桐河、掉枪河、堰河、马河、饶良河、毗河等河道防洪堤防安全保护区30米内区域;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县城建成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三、禁养区环境管理要求
(一)按照《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含200头)、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含10000羽)、肉鸡年出栏50000羽以上(含50000羽)、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含1000只),以及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折算后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三)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限期实现搬迁或关闭;禁养区内现有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要限量生产,通过发展绿色畜牧业,完善粪污处理配套设施,畜禽粪污实现全部资源化综合利用。
(四)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选址适当,按照“以地定养”原则,合理布局。
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并通过“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加大治污力度,完善环保配套设施,积极探索新型污染治理技术,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
202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