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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来源:时间:2018-08-31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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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处置行为,加强国有资产处置及其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社旗县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社政[2009]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处置。

第四条  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及房屋的处置审批、监督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土地和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土地和房屋,投资举办经济实体或企业形成国有资产的土地和房屋,所属企业破产清算或停业关闭后移交管理的国有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各类产权明确属国有资产的土地和房屋。

第六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和使用国有土地和房屋,所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应交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县国资局统一保管,集中管理  

第七条  办本法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处置,仅指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屋以有偿出售(转让、出让)、出租(招租)、收储或其它方式变更所有权、占用权或以置换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土地、房屋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权属不明确或有纠纷的,应在明确产权归属或进行产权界定,并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明后进行资产处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含招租出租)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地产的处置范围包括:

(一)因迁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形成闲置的房地产;

(二)鉴定为险房的房地产;

(三)因单位分工、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房地产;

(四)县政府投资性地块、闲置土地、经营性门面、新建公益性建筑物等资产;

(五)国资部门或国土部门收储的土地房屋资产;

(六)因其他原因无法使用的房地产。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收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无偿调拨(划转)、招租以及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收储是指土地部门或国资部门按县政府研究意见依法依规从行政事业单位征收收储的土地、房屋资产;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土地房屋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四)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五)报损是指单位国有房屋资产因年久发生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包括以收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无偿调拨(划转)、招租以及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的处置,均应报国资管理部门初审,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屋处置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申报。基层单位集体研究后,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向主管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处置申报审批表》,并附情况说明,包括土地测量成果及房屋平面图,注明面积、四址、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房屋变更性质的可行性报告。

(二)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对所属基层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调查,在审核同意并经分管县领导签字后,以主管部门的名义向县国资局上报申请处置文件,并附相关资料(包含申请报告、申报审批表、土地证、房权证、土地房屋资产价值凭证、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证件等资料)。

(三)国资局初审。国资局接到主管单位上报的处置申请后,对国有土地、房屋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方案可行、符合政策规定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批。

国有资产公物仓收储的资产或者实行土地收储的资产,由国资局、国土局相互协调办理国有资产相关审核手续后,分别由收储部门直接向县政府申报。

(四)县政府审批。根据单位上报情况和县国资局的初审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国资局下发批复文件。

(五)用地变更。县规划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或者县规委会确定的用地调整意见,确定用地性质。

(六)资产评估。主管单位在接到国资局下发的批复文件后,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新确定的土地房屋性质进行地价评估及房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分别报国资部门、国土部门核准备案。

(七)确定处置起始价及处置方式。依据土地房屋资产评估价值,报经县政府研究,在评估价值基础上确定转让或公开交易执行的最低价格,并确定处置方式。

(八)资产处置。按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处置方式,国有土地房屋资产以公开方式处置的,一律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公开(招标)交易,依法拍卖;以其他方式(调剂、协议转让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的,县政府依据国有资产处置相关办法,研究后确定具体处置意见。

县政府研究确定以土地收储方式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的,由国土部门牵头。

(九)办理过户。县国土、房管部门根据《国有土地房屋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未经县政府批准处置的土地和房屋,县国土、房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十) 国有土地、房屋处置后,单位应及时调整会计账务,在县国资局核销资产,同时更新单位资产信息数据。

 

第四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土地和房屋成交确认后,收入分两部分划转:一部分为土地出让收入缴入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一部分为国资收益缴入国资收益专户,并缴入国库。

以土地收储方式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的资产处置收入,房产部分按评估值缴入国资收益专户,其余部分收入(含溢价)缴入土地出让金专户。

以其他方式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的,土地部分按土地评估价值缴入土地出让金专户,其他价款缴入国资收益专户。

第十六条  缴入国库的资产处置收入,按预算管理渠道,根据履行职能需要,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可优先用于国有资产的维护和购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土地房屋资产的;或以其它名义逃避国有资产监管的;

(二)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公开处置土地房屋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

(五)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或截留、挪用、挤占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营实体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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