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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时间:2018-04-0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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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等规定,结合省、市要求和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耕地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不增加、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二条、经验收合格的拆旧区指标可用于报批县域内建新区建设用地,也可通过易地交易用于省域内其它市县的建设用地报批。

第三条、拆旧区的实施由县国土局统筹安排。可以由国土开发建设公司立项实施,也可由乡镇政府、国土局同施工企业签署三方合同,整治资金和工作经费、奖励资金由国土局分别拨付施工企业和乡镇政府。

第四条、县政府根据县内建设用地报批需求、易地交易市场供需情况和各乡镇拆旧复耕潜力等情况,逐年对乡镇政府下达年度拆旧复耕任务。

第五条、实施拆旧工作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增减挂钩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拆旧复耕后的地块土地所有权仍属原集体经济组织,由原集体统一安排使用,但只能用于种植农作物,后期管护由乡镇政府负责。

第六条、拆旧区应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原有建设用地(村庄居民点)图斑边界范围内选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为建设用地<红色>的,属于含建设用地规模;显示为拆旧建设用地<白色>的,属于不含建设用地规模)。

第七条、拆旧区要集中连片、地块规则,禁止出现带状、条状,中间掏心现象,复耕后要与周边原有耕地连为一体,便于耕作,拟复耕为耕地的拆旧区地形坡度以小于15度为宜,最大不得超过25度;坡度大于5度的,应设置成水平梯田,不同田面之间因地制宜采用土坎、石坎等保护方式,保证田坎边坡稳定可靠;未设置成水平梯田的拆旧地块,必须保持田面的整体性,不能设置田坎和田埂将地块隔断。

第八条、拆旧复耕地块应满足耕种要求,按七等水浇地标准配套建设生产道路和井渠、排水设施,达到旱能浇、涝能排。道路要布局合理,与外围道路通畅对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灌溉设施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因素,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采用蓄水(坑塘等)、引水(沟渠等)、抽取地下水相结合的方式,合理配置排水设施;拆除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地基),硬化的场地、路面等建筑垃圾及树木、树根、石块等要彻底清除,复耕地块需达到地面平整,耕作层厚度应达到45cm以上,合理增施肥料,耕地质量达到或超过周边耕地等级。

第九条、拆旧区的验收办法。若干拆旧地块实施完毕,乡镇政府先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乡镇验收申请后,迅速组织县直相关单位、内部相关股室及测绘、评估等协作单位对拆旧复耕地块进行现场测量、踏察,核对规划数据库、卫星影像图,进行耕地等级评价,出具勘测定界报告和验收意见,对其中面积和质量标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整理验收资料,上报省市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下达验收文件。

第十条、验收后的拆旧复耕地块纳入耕地进行管理,严禁改变耕地用途,禁止用于非农业建设、堆放废弃物、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确保长期不发生非粮化、非农化现象,实行永久保护,发生用途改变的,责成乡镇政府限期复耕;不能限期复耕的,按用途改变区域所在拆旧地块的总面积,每亩处以3万元罚款,从工作经费或奖励经费中扣除。

第十一条、实行拆旧指标的生产和使用相分离制度,拆旧指标经市国土资源局验收下文确认后,由县政府用于县域内土地报批和易地交易、县政府拨付整治资金,资金用于支付拆旧复耕投入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县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建立拟报批建设用地项目库,及时收集汇总各方面的用地需求。按照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扶贫开发项目、民生项目、产业集聚区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其他项目为序列,适时对拟报批土地的项目进行初步排序,并对报批渠道提出初步建议,提交县政府研究确定。确定按增减挂钩渠道报批的建设项目,报批时一律使用县政府收储的拆旧指标。

第十三条、县城规划区、产业集聚区及其它县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直接使用收储的拆旧指标,指标费用纳入出让或划拨成本;乡镇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由乡镇政府向县财政交纳指标成本费用。

第十四条、县政府对拆旧区的整治费用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包含施工费、乡镇工作经费及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单块拆旧区面积在5亩以上的每亩按2万元补偿;

(二)单块拆旧区面积在10亩以上的每亩按2.5万元补偿;

(三)单块拆旧区面积在15亩以上的按每亩3万元补偿;

(四)单块拆旧区面积在50亩以上的按每亩4万元补偿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使用拆旧指标费用暂按每亩3万元执行。

第十六条、拆旧区的整治费用和报批使用指标费用随着拆旧复耕成本的变化适时研究调整,公布后执行

第十七条、关于社区拆旧整改和复垦券历年整改指标的归还工作。至2018年9月底,有社区整改任务的乡镇及存在复垦券整改遗留的乡镇要完成所有指标的整改归还,逾期未归还的,按每亩3万元处以罚款,从复垦券工作经费或奖励资金中扣除。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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