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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旅游局单位主要职能
来源:时间:2016-08-05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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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物、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文物、旅游业管理规定、监督实施。

2、拟定全县文物、旅游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协调全县的文物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宣传、利用等业务工作。

4、审核、申报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全县博物馆建设。

5、检查指导全县文物安全工作。监督、管理文物市场,负责文物复仿制品和流散文物的征集管理工作。

6、研究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

7、依法对全县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旅游法规、规章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优化旅游环境。

8、依法对旅游从业人员实施管理,制定全县文物旅游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资格考试、考核工作。

9、组织实施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旅游项目的服务标准;

10、负责指导协调文物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文物旅游局办公室在公安街(火神庙西隔墙)

办公电话:8398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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