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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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1-06-10 废止日期:
文 号: 社政文〔2021〕35号 所属主题: 规范性文件库

社旗县人民政府 关于赊店镇赊店路西延拓宽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10 浏览次数: 【字体:

 

 

 

 

 

 

社政文〔202135

 

 

社旗县人民政府

关于赊店镇赊店路西延拓宽项目

房屋征收决定

 

为改善社旗县城区居民生活环境,完善赊店路基础设施建设,方便群众出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赊店路西延拓宽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赊店路西延两侧(东至北京路、西至郑州路,

体以规划部门确定范围为准)。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社旗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赊店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拆除等相关具体工作;社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社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相关政策及技术指导。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社旗县赊店镇赊店路西延拓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1年6月7日

 

 

 

 

 

 

 

 

 

 

社旗县赊店镇赊店路西延拓宽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社旗县赊店镇赊店路西延拓宽项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征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征收范围 

赊店路西延两侧东至北京路,西至郑州路,具体以规划部门确定范围为准

三、征收实施主体单位

房屋征收人:社旗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社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社旗县赊店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期限及实施步骤

(一)测量认定

测量认定组完成房屋征收入户调查及测量登记,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件、批件和有关手续,对房屋土地及附属物进行认定,出具认定结果作为房屋评估依据。

(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主要任务是:进行宣传动员,开展房屋评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兑现补偿安置资金,发放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等资金,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钥匙完成搬迁。签约期限为15日,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

五、征收补偿对象及标准

(一)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给予补偿

1.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2.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持有建房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的房屋。

3.虽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建房规划许可证及准建证,但经村民小组、社区、镇政府及县政府主管部门四级认定为合法的房屋。

4.政策另有规定的其他房屋。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等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准。其他情况:(1)对房屋权属证书有错误的需有证据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存在错误;(2)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重新测量的、征收实施单位认为证书面积与实际面积明显不符的,产权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为准;(3)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土地、工商(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手续为准。

2.房屋权属证件登记的事项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事项不的,以土地使用证为准。

3.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由征收人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性认定,以村民小组、社区、镇政府及县政府主管部门四级认定的结果为准。

4.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5.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参照国有无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补偿。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一)货币补偿

1.评估

1评估机构选择。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选择。

2评估对象。有所有权证、建房规划许可证、准建证的房屋或经四级认的房屋和附属物及占用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3评估办法测量认定组对征收区域的房屋土地及附属物情况进行合法性认定,出具被征收房屋认定表,作为房屋评估依据。评估人员依据被征收房屋认定表》在现场查勘后,出具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补偿依据。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评估的,评估公司可通过查阅资料、走访调查、勘察测绘后,出具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特殊情况的补偿

本条款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仅作为评估机构的参考标准,最终以评估机构依据法律政策和现实情况作出的评估结果为准。

(1)装饰装修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给予补偿。

(2)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电表、水表、太阳能、空调、供热、供气等迁移费,由征收人按照《社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旗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社政〔2012〕3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150%给予补偿。

(3)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对于认识错误到位,积极配合调查,响应搬迁动员,主动自行拆除的,按照每平方米600元给予奖励。对于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产权调换

1.在征收区域就近房地产开发项目购买现房作为安置房屋,产权调换采取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分别评估各计各价,互找差价的方式。

2.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

(1)框架结构。

(2)外墙面为涂料;内墙面、室内地面、天花板为水泥砂浆毛底。

(3)卫生间、厨房墙面为水泥毛底,地面做防水处理。

(4)水电入户。

(5)进户门为防盗门。

七、房屋征收其他补偿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每户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发。对空置住宅用地、建房后未入住或未完工毛坯房,不享受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对空置住宅用地、建房后未入住或未完工毛坯房和非住宅的征收补偿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生活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200元。

八、房屋征收奖励政策

(一)签约奖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的,给予房屋评估价20%的奖励。

(二)带头搬迁奖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3万元。

九、房屋征收补偿流程

(一)调查登记。测量认定组入户开展调查登记,明确房屋产权相关人、位置四邻、房屋权属、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分层面积、房屋结构、附属设施、遗赠继承、纠纷过户等情况,填写《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并在征收区域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对测量结果和登记情况有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测量认定组重新复核测量确定。《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作为房屋土地权属认定的依据。

(二)权属认定。测量认定组依据《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被征收人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件、批件和有关手续,对征收区域的房屋土地及附属物情况进行合法性认定,出具被征收房屋认定表作为房屋评估依据。

(三)房屋评估。评估公司依据现场勘验情况和被征收房屋认定表,对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四)补偿核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据被征收人提交的各项证件手续资料、房屋登记表、评估报告、安置政策、奖励政策(不含带头搬迁奖)和补助政策,核算出补偿总金额,向被征收人出具《房屋征收补偿核算单》。

(五)签订协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核算单》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的享受签约奖励。

(六)兑现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核算单》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被征收人发放补偿资金和补助资金。

(七)组织搬迁。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要在规定时间内空房屋交钥匙完成搬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交房交钥匙完成搬迁后,向被征收人发放带头搬迁奖,向房屋拆除企业出具双方签订的《交房验收单》。

(八)依法征收。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依强制执行。

(九)房屋拆除。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的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残值属于征收人所有,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统一实施房屋拆除,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凭《交房验收单》进行拆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如私自拆除,则扣除等值补偿费用,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拆除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房屋征收有关问题的处理

)文书送达问题。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证)、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法律责任问题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补偿安置款的;

3.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等行为的,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事宜

(一)社旗县赊店路西延拓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社旗县赊店路西延拓宽项目工作指挥部负责,县直有关部门配合,社旗县赊店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

(四)本方案仅限于社旗县赊店镇赊店路西延拓宽项目的房屋征收,由社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和社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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