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8260000012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8-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社旗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依据
1、《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2、《河南省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
二、适用条件
适用于社旗县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了用地审批和规划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
农村房屋建筑分为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高度在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用途为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
(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应当依照《实施细则》履行程序。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三、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制定有农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房屋建设有关手续;对农村房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报告。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办理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对低层农房建设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
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施工许可。
县住建部门:负责技术服务指导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对农村其他房屋严格监督管理(对施工过程实施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健全完善信用管理评价体系。
四、建设手续办理流程:
(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1、办理开工登记所需资料(开工前一个月):
(1)依法取得的用地审批和乡村规划许可手续(符合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2)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①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②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修改后的通用设计图或绘制的设计图③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计图)
(3)施工合同(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施工方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监理合同、监理方资质或职称证书(原件备查)或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5)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报备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2、办理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要求,完成设计图纸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建房人组织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对房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填写竣工验收表,并将房屋建设档案资料报送各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
(二)农村其他房屋
1、办理施工许可
(1)依法取得的用地审批和乡村规划许可手续(符合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2)国有投资项:中目标通知书。非国有投资项目:自主发包备案表。
(3)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
(4)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8)工程款支付担保备案、承包商履约担保备案。
2、办理竣工验收
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要求,竣工验收完成并将房屋建设档案资料报送区住建部门城建档案室。
五、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制度(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县住建部门每年组织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将工匠信息录入河南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六、农村建房建筑施工队伍管理
县住建部门指导成立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筑劳务公司。
承揽范围: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资质要求:1、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2、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不少于5人;3、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4、有相应工程所需的机械;5、有固定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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