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1260000000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1-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度鸭河口灌区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度鸭河口灌区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年1月25日,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了《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度鸭河口灌区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落实《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多年来,鸭灌区在全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重视和加强灌区工作,进一步发挥灌区功能,事关全县农业健康稳定发展。灌区水费是灌区正常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农业生产的基本成本,是农民正常的生产投入,水费收缴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的一项工作。要认真组织好此项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压实乡镇政府属地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积极主动开展好灌区水费收缴工作。
二、出台的依据
(一)《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2年1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四章第二十条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收。
(二)南阳市物价局、水利局《关于明确鸭河口灌区供水计量点加强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宛价字〔2001〕58号)第二章第二条水价:灌区农业用水按基本水费加用水量水费计征。基本水费按有效灌溉面积计收,每亩每年4.5元;水量水费实行分级定价,支渠引水口为每立方米4.1分,斗渠引水口每立方米5.2分。
(三)《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鸭河口灌区农业水费计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09〕89号)第三章第二条水费计收任务和时间。鸭河口灌区水量结算起至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由市鸭灌局对各县区下达每年应上交水费总额及上交任务。根据宛政纪〔2009〕2号规定,各县区2009年上交市鸭灌局水费任务按下达总额的20%上交,2010年后按25%上交。水费仍实行夏秋两季收交,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一次收交。每年上交市鸭灌局任务要在10月31日前完成。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水费收缴的依据和标准
水费收缴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南阳市物价局 南阳市水利局关于明确鸭河口灌区供水计量点加强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宛价字[2001]58号)规定执行,基本水费每亩每年4.5元,水量水费实行分级定价,支渠引水口为每立方米4.1分,斗渠引水口每立方米5.2分,斗农渠管理费原则上由工程管理单位按水费标准的20%计收。
(二)水费收缴的办法、任务和时间
依据相关政策,鸭灌区水费委托灌区乡镇收缴,收缴的水费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灌区各镇(街道)要在2021年11月30日前足额完成。
(三)水费的使用和收缴要求
灌区农业水费必须专项用于灌区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不得调剂、截留和挪用。水费任务的23%留给乡镇(街道),用于对完成任务乡镇(街道)的奖励和斗农渠的运行管理;25%上交市鸭灌局(宛政办〔2009〕89号文件规定);52%划拨灌区管理单位。水费收缴严格按照政策执行,严禁搭车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强化对水费收缴工作的领导
灌区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积极主动开展好灌区农业水费收缴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一是强化责任。二是落实奖惩。三是加强督查。
政策文件: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度鸭河口灌区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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