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教体局防欺凌责权清单
35 | 对学生欺凌行为制止、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 其他事项 | 受理 | 受理单位或个人的诉求 | |
处置 | 要求学校立即启动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 |||||
办理 | 调查后给予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