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关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通知》(豫建法〔2020〕266号)要求,我局草拟完成了《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清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制定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现对《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清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10日。
联系人:叶万龙 关振明 电话:03777-61688039
电子邮箱:nycgfgk@163.com。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清单(征求意见稿)
单位名称: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依据 | 裁量标准 | 法律后果 | 违法行为 产生的原因 | 风险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第一款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二)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三)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四)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五)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应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处理;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涉及司法诉讼程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单体建筑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 5%以下,且不存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过改正后能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3>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整体要求的;<4>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5>涉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6>不影响相邻权、未对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 处罚标准: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单体建筑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上15%以下,且不存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过改正后能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不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3>擅自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经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4>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影响相邻权,能够及时改正的;<5>改变建设工程的性质及内部布局结构等,未对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单体建筑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5%以上,且不存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过改正后能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拒不配合查处工作的;<3>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严重影响相邻权,但能够进行改正的;<4>违法搭建,影响相邻建筑日照、视觉卫生等,能够进行改正的;<5>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对市容景观、公共利益影响较为严重,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1)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2)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3)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4)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5)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6)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处罚标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超价 10%以下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1.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 3.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监管单位:1.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未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未予以劝阻,并未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2.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涉及面较广,巡查有时不是很到位 行政相对人:1.经济利益驱动;2.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周期长;3.企业融资成本高;4.行政许可要求配建附属设施把关不严。 | 高风险 | 1.加强巡查、监督;2.强化宣传,设置违法建设信息曝光台,对新增违法建设进行曝光,营造打击违法建设的浓厚氛围;3.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 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2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3%以上1.7% 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 7%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4.对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行政相对人:1.经济利益驱动;2.基本建设程序前期手续办理缓慢;3.违法成本低。 | 高风险 | 1.加强巡查、监督;2.强化宣传,设置违法建设信息曝光台,对新增违法建设进行曝光,营造打击违法建设的浓厚氛围;3.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4.落实《南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宛政办〔2020〕3号),参与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综合评定,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 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3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建设单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 ㎡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行政相对人:1.经济利益驱动;2.基本建设程序前期手续办理缓慢;3.违法成本低。 | 高风险 | 1.强化宣传,设置违法建设信息曝光台,对新增违法建设进行曝光,营造打击违法建设的浓厚氛围;2.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 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4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4.《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对于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已收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不符合预售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已收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未立即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相对人:经济利益驱动。 | 高风险 | 1.公布举报投诉电话;2.强化宣传,设置违法信息曝光台,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营造规范的房地产市场;3.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 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5 | 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 施工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的二项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行政相对人:1.法制意识淡薄;2.环境保护意识不强;3.经济利益驱使。 | 中风险 | 1.强化宣传,设置违法信息曝光台,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营造“六全”措施达标建筑工地;2.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 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6 |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五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治,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行政相对人:1.法制意识淡薄;2.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和运维成本高。 | 高风险 | 1.强化宣传,设置违法信息曝光台,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2.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 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 | 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 机动车驾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2.《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 无 | 处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 监管单位:1.市政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2.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3.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涉及面较广,巡查有时不是很到位; 行政相对人:法制意识淡薄。 | 高风险 | 1.加强巡查、监督;2.强化宣传,设置违法信息曝光台,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3.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 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8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相对人:1.法制意识淡薄;2.违法成本低。 | 中风险 | 1.加强巡查、监督;2.强化宣传,设置违法建设信息曝光台,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3.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 南阳市市政管理处、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9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单位和个人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相对人:法制意识淡薄。 | 低风险 | 1.加强巡查、监督;2.强化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 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10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任一边长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或单面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任一边长十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或单面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四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任一边长二十米以上的;或单面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监管单位: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涉及面较广,巡查有时不是很到位; 行政相对人:1.法制意识淡薄;2.利益驱使。 | 中风险 | 1.加强巡查、监督;2.强化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