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城市管理局关于《社旗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解决城区餐厨废弃物处理不规范,造成“潲水猪”、“地沟油”等问题,实现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治理目标,社旗县城市管理局起草了关于《社旗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示,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10月5日前向社旗县城市管理局反馈。
联 系 人:杨 涛
联系电话:138******1823
电子邮件:sqhw68800833@163.com
通讯地址:社旗县红旗路东段26号
邮政编码:473300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
社旗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餐厨废弃物规范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肉类加工、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过期食品、食品加工废料、肉类加工废料、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煎炸食品后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废弃物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置后产生的油脂等。
城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并分类处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各相关部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对餐厨废弃物管理的信息系统和监督考评制度,组织实施本办法;依法查处违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行为;负责筹建县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场所,并按照专业化、市场化要求高效运转;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设施设备的运营监管。
(二)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废弃油脂销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
(三)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县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牌无证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使用餐厨废弃物加工产品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六)县财政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将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情况纳入餐饮单位的等级评定工作。
(八)各乡镇(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宣传引导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与城乡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全程监管机制,将餐厨废弃物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适时开展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各部门及时通报情况,形成联动打击合力,实现对餐厨废弃物的全程监管,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仔细排查、清理非法加工餐厨废弃物的黑窝点,摸清餐厨废弃物来源和销售渠道,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方针,坚持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原则,采用统一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方式。社会资本参与收集、运输和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鼓励和支持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和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鼓励和支持开展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或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其收费或补贴的项目、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环境保护、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城市黄线实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与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本县城镇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企业,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统一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置。并与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等内容,核发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单独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餐厨废弃物应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防止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品链,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协议,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特许经营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登记台账,及时、完整地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收运情况和处理结果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县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强化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专用密闭收集桶内不得混有餐具、玻璃、塑料、织物、竹木、砖石、金属等其他固体废弃物。
(三)设置餐厨废弃物专用密闭收集桶,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桶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收集桶应保持完好密闭、标明餐厨废弃物专用字样。
(四)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将盛装餐厨废弃物的专用密闭收集桶推送至指定位置,并及时回收空桶避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五)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六)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给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特许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特许经营企业应当获得相关许可,同时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特许经营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车辆停放场所;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废弃物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辆具有规定的标识标志,并安装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设备;可向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配置有统一标识的餐厨废弃物专用密闭收集桶。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艺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具有健全的收集运输、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保护、生产安全、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环境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
(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理设施、设备并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六)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七)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八)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协议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每天至少收集一次餐厨废弃物。在收集当日应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处理厂,实现日产日清、日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九)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理;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有关规定,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需要协同处理的固体废物应当与处理企业签订合同,及时送交规范处理。
(十)餐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生产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产品流向记入台账。
(十一)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十二)除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外,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不得随意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十三)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因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应提前15日书面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十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销售。
(二)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家畜、家禽。
(三)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四)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个人或特许经营企业以外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理。
(五)未经批准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县行政区域外处理。
(六)将餐厨废弃物及泔水随意倾倒堆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中收集处理,或排放到雨水、污水管道、沟渠等公共设施及河道等天然水体。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餐厨废弃物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处理现场开展检查。
(二)查阅、复制餐厨废弃物台账及相关资料。
(三)对相关人员询问,核实有关情况。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抽查、监测及其他措施。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责任制度,制订餐厨废弃物规范安全处置规章制度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设置监控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支持和鼓励群众参与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于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第十五条第(二)、(六)、(七)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个人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特许经营企业,违反第十六条第(一)、(八)项,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项规定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二)、(十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对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挪用、套取、截留餐厨废弃物财政补贴资金的。
(三)对餐厨废弃物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社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