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2021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社脱贫(2021)18号
社旗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社旗县2021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社旗县2021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社旗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21年6月25日
社旗县2021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 理 办 法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按照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 号)、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综〔202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8〕35号)、南阳市财政局等6部门《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宛财农综〔202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整合范围
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2021年确定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如下(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统筹整合资金范围执行):
(一)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整合资金范围按照调整后的《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目录》执行(项目明细见附件1)。
(二)省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整合资金范围按照调整后的《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资金目录》执行(项目明细见附件2)。
(三)市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整合范围:整合资金范围按照调整后的《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市级财政资金目录》执行(项目明细见附件3)。结合实际,继续保持县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整合力度。
(四)统筹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成效和乡村振兴衔接。严格落实上级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回收工作。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优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成效和乡村振兴衔接。
第二条 整合规模
(一)结合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需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确定年度计划统筹整合资金规模。
(二)严格按照现行标准,既不通过降低项目建设标准或补助标准等方式变相不整或少整,也不借统筹整合之名调高标准,违规安排使用资金。
第三条 整合方式
县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指标后,对于凡是纳入中央、省、市目录统筹整合范围的和上级下达指标文件中明确标注可统筹的涉农资金,由财政局及时向原项目单位送达纳入统筹整合告知书,并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及时将资金划转至“社旗县统筹整合资金专户”。
第四条 资金投入使用
(一)继续加大投入力度。2021年财政专项衔接资金投入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投入,财政专项衔接资金要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财政专项衔接资金的50%以上要用于产业扶贫。县级投入财政专项衔接资金的投入不小于中省财政专项衔接资金的40%。
(二)明确资金使用重点。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资金可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攻造、农村饮水安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要进一步优化完善产业项目利益联结机制,坚决杜绝未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受益对象参与机制等简单实行的“一股了之”。要将扶持政策与联农带农效果挂钩,统筹直接带动、务工就业、业务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脱贫群众参与度,增强带动持续性,切实带动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稳定增收、逐步致富。资金可用于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对跨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出台配套政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工商企业等积极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一定比例或规模的,可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原材料基地建设、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 备及必要小型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教育、卫生、文化、养老服务、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
时救助等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统筹整合的中央和省、市、县级衔接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绩效管理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可安排资金支持驻村第一书记开展帮扶工作。
(三)规范资金管理。围绕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成效和乡村振
兴衔接任务,制定包括带动目标、建设任务、资金规模、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进度计划、监管措施、绩效目标在内的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并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审核。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和定额。
严格整合资金“负面清单”。要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村级办公场所、卫生室、文化室、文化广场、学校等。
第五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一)加强项目储备。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结合巩固脱贫攻坚任务需求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需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借鉴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相关工作机制和流程,压实相关行业部门责任,做好入库项目联合会审机制,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切实提高入库项目质量。各行业部门根据各乡镇上报的项目,落实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责任,主要从技术层面对项目的科学性进行审核把关,并会同乡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集中评审论证,确保入库项目质量,确保评审入库的项目真实、可靠、可行。要严格落实全面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并作为入库的先置条件。
(二)加快项目投资预算评审。参照原扶贫项目,对已经筛选论证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预算,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及时组织力量集中批量进行评审、限时办结(为加快进度,也可委托第三方参与评审)。对零星、分散的项目投资预算(预算投资额20万元以下),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审定,不再进行预算评审。
(三)落实资金和项目实施对接。根据工程类项目、产业类项目实施的季节性、时效性,结合上级资金分批下达及整合情况,科学合理、分批分类将资金对接到项目,组织项目实施。
(四)做好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精神,“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招标限额以下的,要灵活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严格执行报账制。资金拨付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的报账制执行。 涉及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六)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对已履行招投标程序并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场组织施工。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30%工程预付款。
(七)规范合同支付条款,及时拨付项目工程进度款。项目建设单位应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规范合理的工程建设合同,根据项目建设投资额度、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约定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条款,灵活采取阶段性报账。
(八)及时办结工程项目结算。项目竣工后,在限定的工作日内,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申请安排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决算或财务竣工决算审计,也可利用社会中介力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决算评审。
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进行结算、决算评审的项目,资金拨付不低于80%,竣工结算、决算审定后支付除留置3%的工程质保金外的剩余资金。质保期满按规定及时支付留置的质保金。
(九)加强项目资金监控。及时掌握各类项目实时进度,及时督促责任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进度缓慢的单位及时下发提醒通知书,推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第六条 绩效评价
项目责任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将绩效监控报告和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绩效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要严格落实项目资金公开公示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负责整合资金来源及实施方案的公开公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与实施项目相关的资金公开公示,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第七条 监管措施
(一)建立审计和监督检查机制。县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全方位、全过程、常态化的审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统筹整合资金安排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强化督查。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拨付、项目绩效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消极獬怠造成项目实施进度慢、资金拨付不及时、绩效目标差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1、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目录
2、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资金目录
3、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市级财政资金目录
附件1
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目录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中央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林草局、 乡村振兴局 |
2 | 水利发展资金 | 财政部、水利部 |
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4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 | 财政部、林草局 |
5 |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6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 财政部 |
7 |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恢复治理补助部分) | 财政部、林业局 |
8 |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
9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 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
10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
11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 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 持扶贫资金) | 财政部、乡村振兴局 |
12 |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 财政部 |
13 |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 财政部 |
14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15 | 旅游发展基金 |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 |
16 |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 发展改革委 |
纳入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资金目录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 民族宗教委、农业 农村局、林业局 |
2 | 水利发展资金(不含水土保持监测和淤地 坝除险加固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资金) | 财政厅、水利厅 |
3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 火补助资金) | 财政厅、林业局 |
4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含列农机购置补贴支出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出的资金) |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
5 |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
6 | 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 | 财政厅、生态环境厅 |
7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
8 |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含安全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资金) | 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
9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 财政厅 |
10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奖补资金) | 财政厅、住房建设 厅 |
11 | 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含省级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 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 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 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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