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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责任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工作手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8 16:57:05 浏览次数: 【字体:

 

建立责任清单,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提出,要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逐一理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为切实做好责任清单的填报编制工作,现就责任清单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一条基本准则。即权责匹配。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将传统的“针对部门讲责任”转变为“针对具体权力讲责任”,使每一项行政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细化到条、落实到款,建立与权力清单相匹配的责任清单,做到“两单”无缝衔接、权力与责任对应融合。

注重“四个结合”。一是“合法与合理结合”。即有法定行政职权行使程序的,依照法定责任环节,明确相应责任事项,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则可参照同类法律法规合理确责。二是“共性与个性结合”,即依据一般法(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确定权力的共性责任,依据部门法确定权力个性责任。三是“事前与事后结合”,即适应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转变,突出部门行使权力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四是“问题与问责结合”,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权力行使易多发问题的关键环节,确定权力对应的责任。

二、主要内容

责任清单,主要是将与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逐一厘清,明确责任主体,以清单的形式列出来。“责任事项”,主要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需要重点把握的内容:

(一)责任事项的划分环节。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使程序的行政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划分为若干环节。如行政许可类职权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5个环节,针对这5个环节,逐条列明每一环节的责任事项。二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职权事项,按照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责任环节。如涉及费用征收类职权的责任事项,根据权力运行的具体规定,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划分为受理、审核、决定、事后监管4个环节等。

(二)重点把握行政职权运行关键环节的个性化责任事项内容。一要关注特别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听证、专家评审论证、实地核查等事项,应在责任事项相应环节予以明确。如行政许可职权事项,有关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类审批涉及的招标、拍卖,资质资格审批涉及的国家考试,企业主体资格审批涉及的当场登记,食品安全类审批涉及的检测、检验、检疫等(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职权事项,涉及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等内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二要明确涉及部门责任。针对多个部门协同配合行使的权力,依法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以及需要下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的,应当分别明确各自具体责任事项。

部分行政职权环节划分举例见下表:

序号

职权类别

环节设置

设定依据

1

行政许可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

《行政许可法》

2

行政处罚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行政处罚法》

3

行政强制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行政强制法》

4

行政征收

受理、审核、决定、事后监管

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

5

行政给付

受理、审查、决定、事后监管

 

6

行政检查

一般监督检查:检查、处置、公开

年检类:参照行政许可的环节

 

7

行政确认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

参照《行政许可法》

8

行政裁决

受理、审理、裁决、执行

参照《行政复议法》

9

行政奖励

制定方案、组织推荐、审核公示、表彰

或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转报

 

 

 

三、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一)责任清单参考样式。责任清单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写,采用excel表格形式,一项行政职权责清单涉及“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等内容。

责任清单样表如下:

河南省XXX厅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服务电话:0371-xxxxxxxx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0371-xxxxxxxx

受理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xx楼xx室

说明:样表为基本模板,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添加栏目。

(二)填表说明

1.职权类别。填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和其他类别等相应类别。

2.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按照本部门确认过的权力清单中的有关内容填写。序号用于标明行政职权事项的顺序,按照项目排列次序依次排列。格式为:1、2、3。行政许可事项下面设有子项的,按照子项排列次序,在子项名称前加序号。子项序号格式为:(1)、(2)、(3)。

3.办理环节。参照前面所列的每类行政职权的的环节进行相应填写。

4.责任事项。根据行政职权的办理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即责任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描述。为解决“责任事项”内容难以穷尽问题,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作为兜底条款。

5.责任处室。填写本部门具体承担此职权的内设机构,或者所属事业单位的名称。责任处室名称要按照部门“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的全称填写。如果某项职权涉及多个处室,一并填在责任处室。

6.承诺时限和法定时限。“法定时限”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完成时限,“承诺时限”指部门对外承诺的短于法定时限的时限,如没有,按法定时限填写。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延长期限的须注明。时限的天数指工作日。

7.收费情况及依据。指是否收费以及收费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的填“不收费”,收费的注明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8.服务电话、投诉机构和投诉电话。服务电话填写责任处室的联系电话。投诉机构填写部门内部受理投诉的机构,如纪检监察室等。

四、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编制说明

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便民的原则逐环节编制流程图。流程图的编制要把握四个关键要求:办理环节、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缺一不可。

(二)同类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以制作一个普遍适用的流程图,并说明哪些行政职权共用该流程图;若同类行政职权不同事项的运行流程有承办机构不同等关键性差异的,仍应单独绘制相应的流程图。

(三)有子项的行政职权事项,一般应按子项绘制流程图。

(四)有其他共同实施部门的,包括依法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其他部门同意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部门,应在流程图中体现。如只征求意见,不需其同意的,可以不在流程图中体现。

(五)如需要下级初审(审核),也应在流程图中说明。依法未经初审(审核)部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就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或者无论初审(审核)部门是否同意,初审(审核)部门依法都有义务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都属于需要下级初审(审核)的情形。需要报到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有关环节也应在流程图中体现。

(六)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中的承办机构用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规范名称。办理时限用承诺时限,承诺时限应低于法定时限。

(七)附件列出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类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这三类行政职权的行使程序由专门法律明确规定,其他类别的行政职权按照上述要求,参照此三类进行编制。

 

附件:责任事项分类示例


  

附件

责任事项分类示例

一、行政许可类责任事项样表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1)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11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移民、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类责任事项样表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

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行为的处罚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第四十九条:“拍卖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二)…。”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拍卖行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类责任事项样表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

无线电管制、查封、先行登记保存、实施技术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第八条第三项:“(三)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

1.催告责任:对无线电违法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采取组织人员进行无线电监测或设备检测等方式,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无线电管制、查封设备或先行登记保存、实施技术措施予以制止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向社会发布无线电管制通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无线电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无线电技术手段防止无线电违法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四、行政征收类责任事项样表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率、省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征收方式(按季征收)、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提交已采出或采选出的矿产品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采矿权人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资料,检查采矿权人矿产品种类、产量,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严格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规范确定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审查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退费或冲减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行政给付类责任事项样表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1.受理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六、行政检查类责任事项样表一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行政检查类责任事项样表二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2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行政确认类责任事项样表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

涉外收养登记

《收养法》第二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5号)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略)。”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第十条:“收养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送养儿童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登记完成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收养登记结果转交中国收养中心,并附收养登记证件的复制件。”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收养关系当事人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提供收养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及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等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查后24小时内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其他职权类责任事项样表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九条:“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矿区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裁决决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机关依申请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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