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新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豫政〔201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宛政〔2015〕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对象准入条件
(一)住房补贴准入条件
1.具有赊店镇、潘河、赵河办事处城市非农业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3.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
4.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5.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6.在城区租赁其他住房的(提供租赁备案证及租赁合同)。
(二)住房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城区居民补贴标准为:3元/m2·人·月。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自行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
(三)规范资格认定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格认定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单位)受理,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位主管部门)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复审,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程序执行。
二、申购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
(一)准入条件
1.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新区、城市组团、产业集聚区建设过程中转移的人口;
2.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3.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申请程序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应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提出申请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
凡是符合准入条件的,由相关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待公示无异议后参加配租或配售。
对在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照成本价出售。具体出售价格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房屋建设或收购成本、保障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购买人与政府共有产权制度。
三、强化动态监管
(一)健全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承诺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健全承诺制度,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和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档案,详细记录申请、受理、复审、核查、诚信等方面的信息,并要建立住房保障电子档案以备核查。同时,要建立保密制度,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审批管理机关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县住房保障网站,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保障标准、房源信息、审核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的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并方便及时查询,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各类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项目及开工套数、竣工套数,配租配售对象的基本情况及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应及时在电视、报纸等媒体公示,并通过公开栏、政府网站等在有效期内长期公开。
(二)加强动态管理
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和对列入轮候册保障对象的监督,建立年审和定期检查制度,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相关状况的变化,设立核查档案,核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凡出现虚报、瞒报家庭资产并已经查实的,其行为将计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四、强化退出管理
(一)加强退出管理
建立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和社区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退出管理机制。住房保障对象人口、住房、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相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要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须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或通过补缴相关价款取得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完全产权。未办理退出手续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新购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
对骗取保障性住房形成事实的以及违规使用、转让保障性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应责令其退还、退出,并将违规情况计入诚信档案,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凡是被审计等部门查出有问题的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一律停止其保障资格,追回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
(二)加强后期管理
住房保障部门要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对象在县住房保障网站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购买条件并经查实的,应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补缴同期、同地段商品住房差价款。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简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程序,鼓励有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补缴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差价款补缴标准为原购房总价款的20%。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可再购买商品住房。
承购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转让的,由县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或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承购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未满5年,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由县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三)上市交易管理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缴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购各类保障性住房或申请住房补贴。未办理退出手续或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新购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需补缴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购买公租房的家庭在补交政府产权部分和评估价与原购房款差额的50%,上缴县非税局,继续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需缴纳办证相关税费后可拥有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即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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