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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发改〔2016〕28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2 09:20:48 浏览次数: 【字体:

 

社旗县发展改革委关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路(泰山路-赵河桥)、北京路(南滨河-长江路)污水管道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社旗县住建局:

       报来《关于建设路(泰山路—赵河桥)、北京路(南滨河—长江路)污水管道建设的立项请示》(社住建字【2016】2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进一步改善城区生态环境,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同意建设建设路(泰山路—赵河桥)、北京路(南滨河—长江路)污水管道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为社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建设路(泰山路—赵河桥)、北京路(南滨河—长江路)。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建设路(泰山路—赵河桥),长1833米,双侧排污;北京路(南滨河—长江路),长517米,双侧排污。

四、项目总投资为95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95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00%,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投资。

五、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环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要求进行,切实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按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做好节能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

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规划证明、用地证明、建设资金证明、宛社环审【2016】7号、社发改能评备【2016】8号、社政办【2016】16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社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联系人:曹红霞 136******5869

 

社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抄送:县政府办、财政局。

社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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