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发改〔2016〕22号
社旗县发展改革委关于县住建局
恢复建设古城寨墙(迎旭门南43.5米至水门段)
项 目 的 核 准 批 复
社旗县住建局:
报来《关于恢复建设古城寨墙(迎旭门南43.5米至水门段)的立项请示》(社住建字【2016】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县城防洪能力,提高古城品位,完善古城基础设施,促进古城旅游发展,同意建设古城寨墙(迎旭门南43.5米至水门段)项目。
项目单位为社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社旗县县城迎旭门南43.5米至水门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恢复重建古城寨墙(迎旭门南43.5米至水门段),长753.5米,顶宽5.1米至7.1米,高6.15米。
四、项目总投资为25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250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00%,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投资。
五、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环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要求进行,切实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按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做好节能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
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规划证明、用地证明、宛社环审[2016]04号、社发改能评备[2016]4号、社政办[2016]16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社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联系人:曹红霞 136******5869
社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23日
抄送:县政府办、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
社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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