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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旗县2011年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4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NK001-0202-2011-02060

    社政办(2011)60号

    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社旗县2011年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社旗县2011年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农业  保险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县政协            

    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2日印发   

                        (共印60份)

    社旗县2011年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种植业保险承保业务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社旗县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充分沟通,协同推动,共同做好种植业保险工作。

    二、组织保障

    省、市、县三级已分别成立了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各级政府及财政、农业、畜牧、水利、气象、承保机构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各乡镇政府要设立农业保险办公室(以下称乡农险办),办公地点设在乡镇财政所,各乡镇要抽调专职人员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各村指定一名协保员,保险承办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指导。农业保险工作由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在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风险预测评估、业务承保、专家鉴定、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方面充分发挥领导组织作用,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各乡农险办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

    三、保险承办机构

    2011年,我县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确定为人保财险社旗支公司。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

    1、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农业保险动员会议的形式启动本级农业保险工作。

    2、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多种形式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宣传。

    3、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印刷海报、折页、明白卡等宣传资料,并分发到各乡镇,由乡镇农险办负责发放到户。

    4、各乡镇农险办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活动。

    (二)保费收取及投保资料收集

    1、各乡镇农业保险工作由乡镇政府总体负责,农户保费收取及投保资料收集由乡农险办具体实施。

    2、保险承办机构将投保清册、投保单分发到各乡农险办,各乡镇政府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将农业保险工作传达到各村委会,同时将投保清册、投保单交各村委会。

    3、乡农险办组织村委会收取农户保费,依据农户实际种植面积收取农户应负担的保费(玉米2.2元/亩,棉花3.2元/亩)。以行政村为单位,从开始收费到收费结束在7天内完成。同时,村委会根据投保信息填写投保清册、投保单,填写完毕后,村委会应在投保清册上盖章确认。

    4、保费收取及投保资料收集完成后,村委会统一将保费、投保清册、投保单交乡农险办,农险办应于收到保费当天以转账方式划转人保财险社旗支公司账户,保险公司自收到保费之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单签发及分户凭证发放

    1、保险承办机构在收到农户保费、投保清册以及投保单后,以村为单位签发正式保险单,并按照投保清册填制分户凭证。

    2、保险承办机构将保险单和分户凭证送交乡农险办,由乡农险办分发至各村委会,村委会负责保管正式保险单,并将分户凭证发放到投保农户。

    (四)承保公示

    承保工作结束后,保险承办机构提供各村承保明细表并交由乡农险办,内容包括农户姓名、投保亩数、交费金额、承办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由乡农险办组织村委会在村公示栏内进行集中公示。

    (五)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及拨付

    1、承保工作结束后,保险承办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承保情况汇总表及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上报至县级财政部门。

    2、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保险承办机构的申请并审核后上报市级财政部门。

    3、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的资金拨付申请并审核后将市级财政配套资金连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县财政。县级财政部门将上述资金连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7个工作日内一并拨付至保险承办机构,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上报市级财政部门。

    4、市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后,将中央补贴资金、市级配套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拨付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5、承保工作结束后,省级保险承办机构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省级补贴资金,省财政厅审核后将省级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保险承办机构省级分公司。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1、农业保险要坚持规范运作切实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严禁套取国家财政补贴或套取费用,严禁侵占、挪用农业保险理赔款

    2、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应成立督导组,对农业保险工作机构设立情况、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3、县财政部门应将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列入年初预算,保证按照投保实际情况足额安排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并及时拨付至保险经办机构,同时要加强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项使用。

    4、省级保险承办机构按照实收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作经费(全省统一提取),省农险办根据各地农业保险投保情况和组织落实情况对工作经费进行统一分配,用于补助农险办工作经费的不足。县、乡相关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保险承办机构收取其他费用。

    作者: 来源: 录入者:朱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