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旗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NK001-0202-2009-02086
社政办〔2009〕86号
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社旗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社旗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经济适用房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5日印发
(共印100份)
社旗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保障社旗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宛政[2007]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社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县房产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
(二)县物价局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房管部门负责对在建、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销)售价格进行审核、确定、发布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县监察、财政、国土、规划、人行、地税、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申购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县城镇常住城市户口,且家庭年收入符合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无房户;
2、住房困难户;
3、城控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采用异地安置方式的拆迁户;
4、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核定
家庭上年度总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赊店镇政府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公章,是二级单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工资管理机构核定,加盖劳动工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属社会从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和赊店镇政府确认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贍养、抚养关系的可以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
第四条 申请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到县房管部门领取《社旗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下称《申请书》),如实填写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等内容。领取《申请书》时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入证明;
2、住房状况证明;
3、户籍和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贍养、扶养或抚养证明。
有关部门应对其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审查公示程序
(一)初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赊店镇政府进行初审,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房管局。
(二)审批
县房管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放《社旗县经济适用房核准通知书》。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人,通过抽签或轮候程序取得《社旗县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下称《认购证》)。
第六条 轮候程序
(一)轮候对象为孤老病残等优先解决住房的申请人。
(二)按照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被核准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住房,未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第七条 抽签程序
(一)县房管局按房源总量进行公开抽签,抽签前应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
1、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等情况;
3、抽签中签的比例及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签应公开进行,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二)抽签结果应即时在现场公布,并在媒体上公布。
(三)县房管部门向抽签中签的申请人核发《认购证》,并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和购房期限。
(四)取得《认购证》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住房,未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第八条 购房程序
轮候和抽签中签的申请人按《认购证》编号先后顺序和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选房,并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办证程序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持《认购证》、购房合同、票据,到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条 退出程序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有以下情形的,经房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有关退房手续:
(一)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二)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人未清偿需处理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十一条 监督与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相关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二)加强对经济适用房销售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1、对擅自向未取得《认购证》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
房的,由房管部门依法实行处罚。
2、对不执行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实行处罚。
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收回已购住房,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分。
4、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律实行实名制,不得更名,只能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居住,不得转让、出租或用于其他非居住用途,也不得以房屋对调等方式变相非法转让,不允许通过中介机构或个人炒、卖房号,从中牟利。对违规人,由房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炒、卖房号的申请人记录在案,取消其购房资格,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房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