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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旗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6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NK001-0202-2006-02038
     
     
     
     
     
    社政办[2006]38号
     
    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社旗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社旗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社旗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06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和目标任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实行五保供养是我党一贯坚持并被实践证明且受群众欢迎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在新的形势下安排和解决好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问题,既是社会经济发展、文明进步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更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解决好当前五保供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
    2006年,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到2006年底,各乡镇集中供养人数要达到本乡镇五保供养对象总数的20%以上,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厨房、餐厅、公厕、浴室、娱乐室、绿地、菜地、活动场地等,彻底消除危房、险房。力争到20l0年底全县集中供养人数达到五保供养对象总数的50%以上。
    二、对象范围和审批程序
    (一)五保供养对象范围。根据国务院2006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均属五保供养对象,各乡镇要在充分尊重他们意愿的基础上,实现应保尽保。
    (二)五保供养对象审批程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要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各乡镇审核后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三、供养标准和供养形式
    (一)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省五保供养工作有关规定,我县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供养资金由县民政局直接拨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用途,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二)五保供养形式。凡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五保供养对象,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以集中供养为主。各乡镇要通过改善乡镇敬老院设施,建村“五保大院”,强化管理等多种手段,提高集中供养能力,年内达到市、县政府规定的不低于20%的集中供养比例。对个人不愿入住敬老院或因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适合集体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应采取签订寄养协议,实行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等形式,实行分散供养。
    四、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一)加大乡镇敬老院建设和村级五保大院建设力度。今年,县政府已将乡镇敬老院建设和村级五保大院建设纳入政府十大民生工程之一,各乡镇要采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各乡镇敬老院和村级五保大院建设计划,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提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乡镇敬老院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级五保大院建设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工程竣工,经民政、城建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局按照“以奖代补”的办法予以奖励。县财政拿出专项资金,鼓励和扶持4所乡镇敬老院建设和13所村级五保大院建设。乡镇敬老院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村级五保大院所有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几个村共同兴建的中心五保大院归投资方共同所有,无论是乡镇敬老院还是村级五保大院均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县民政局将依法收回奖励扶持资金。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原则上要按与供养对象1:5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敬老院的日常业务经费由乡镇财政负担。
    (二)以创建省级文明敬老院活动为载体,全面提高集中供养水平。各乡镇要积极开展创建省级文明敬老院活动,全面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一是要坚持标准,搞好规划。县民政局要为各乡镇提供省级文明敬老院、市级文明敬老院和县级文明敬老院的硬件和软件标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和年度创建目标,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创建目标的实现。二是要选配好敬老院管理人员。要选配好敬老院院长,要选用那些素质高、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热爱老年工作的财政供给人员为敬老院院长。工作人员的配备可采取聘任制的办法,以岗选人、以岗定责、以岗定薪,不搞固定制、终身制。三是要建立健全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生活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伙食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档案管理等,并要明确职责分工和岗位责任,提高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四是要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以乡带村,形成上下联动的创建格局。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重点培育典型,强力推动,狠抓落实,总结经验,完善提高,指导面上创建工作的开展。五是引入激励机制,强化目标管理。年终县政府将对全县文明敬老院创建和五保供养工作进行全面考评,五保供养工作综合目标处于全县后3位的,取消民政工作评先资格;对获得省级和市级文明敬老院荣誉称号的,县政府将拿出一部分资金对这些乡镇进行奖励。
    (三)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部门的供养责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出台为我县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切实履行好本级、本部门的工作责任,确保农村五保供养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县民政局要认真做好全县五保对象的审批、复核、上报工作,严格按照政策管好、用好五保供养资金,及对掌握全县五保供养动态,为县政府当好参谋;县财政局负责全县五保供养奖金的筹措,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县审计局负责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使用合理;土地、规划、城建部门提供优惠政策,免收或减少乡镇敬老院,村“五保大院”改扩建工程有关费用;卫生部门负责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优质的合作医疗服务,定期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搞好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跟踪服务;县监察局负责对全县五保供养工作中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负责本乡镇的五保供养工作,乡镇长是本乡镇五保供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乡镇五保供养工作的主要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为本乡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资金、设施、管理人员和管理费用,并要与每个村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能够享受到符合要求的供养;各村民委员会承担农村五保供养的直接责任和具体责任,负责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进行照料,为没有行为能力的五保对象指定代养人,并落实代养责任。
     
     
     
     
     
     
     
     
     
     
     
     
    主题词:民政   五保供养   通知                
    抄 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2日印发(共印45份)
     
     
    作者:社政办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郭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