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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旗县人民政府关于社旗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6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NK001-0202-2002-01002
     
     
     
     
     
    社政(2002)2号
     
    社旗县人民政府
    关于社旗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高度重视,2000年以来,下发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朱基总理最近又指出:要采取更加强有力措施,强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中央财政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资金支持也将不断加大。切实解决城市贫困居民生活困难问题,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并已经引起省、市、县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在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社旗县人民政府社政(1998)25号文件,即《社旗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特制订如下补充意见:
    第一条 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为月人均生活费104元。
    第二条 保障金的筹措: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比例进行匹配,除上级财政部门负担部分外,县级财政及辖区乡镇、所属企业应负担低保对象月平均收入部分外的差额部分。
    第三条 我县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除社政(1998)25号文件规定的对象范围外,还应包括两属企业、国营、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人员中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居民。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入城镇低保对象。
    l、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受到处理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有子女和合法抚养人,且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家庭团难的。
    3,属好逸恶劳,不务正业或婚丧事大操大办、经商建房投资过大而造成家庭困难的。
    4、因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而造成家庭困难的。
    第五条  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核算办法:是以家庭总收入被家庭总人口去除,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保障线的,实行人均差额补助。在核算家庭总收入时,应包括:家庭成员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收入;从事个体劳动或第二职业获得的收人;家庭固定资产和资金的租赁、利息收入;在校学生享受的奖学金;接受其亲属的赡养费、抚养费以及外出劳动、打工等其它各项非固定收入,均应计算在内。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
    1.属各乡镇辖区的低保对象其审批、发放程序仍按社政(1998)25号文件执行;
    2、两属企业、县直国营、集体企业下岗、失业、特困职工在领取下岗、失业保障金后.其家庭生活水平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申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其审批程序为:
    l、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2、所在企业单位审查上报并张榜公布。
    3、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统一填写《社旗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4、由劳动人事部门逐人对照、审查,核定其身份及失业待业保险金领取等情况。
    5、上报县民政部门经检查验收属实后,批准纳入最低保障范围。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程序:
    1、属乡镇辖区的最低保障对象,仍由乡镇民政所按规定程序发放。
    2、属两属企业、县直国营集体企业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应按规定时间由各企业、主管单位到经贸委领取,并及时直接发放到保障对象个人手中。
    第八条 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由社旗县低保领导协调小组统一监控,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审查核定一次,属自然减员的应在其减员的下月予以注销,属低保对象月均实际收入标准已高于最低保障线的,已经发现并由主管单位核实后的应予以及时注销。城镇低保人员的变化每半年由企业负责逐级上报,人员增减核定权属县民政局,各单位无权擅自增减或调整低保对象,否则,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坚决达到不错保、不漏保、不重保的目标。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及经办人员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范围,核定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人数及经济收入实况,认真进行审核,不准隐瞒虚报,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优亲厚友,要实行公正、公开、公平的政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对象、保障金额“三公开”,坚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因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属各级财政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财政、民政、劳动、工会、审计、经贸委要在政府协调下统力协作,加强监督审计,每半年跟踪检查一次发放兑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证据确凿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市民政局               
    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月21日印发
                  (共印60份)
    作者:社政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郭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