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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旗县安监局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2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单位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全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和组织全县各乡镇、各单位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评管理。
    二、监督、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件、会议精神。
    三、对安全生产行使监察职权,综合管理全县非矿山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
    四、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全县各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治理。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六、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负责对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处理意见的落实。
    八、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检举、纠正和惩诫违章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九、监督用人单位按规定安排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和管理全县安全生产科研经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摘自《关于社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社编(2003)3号。

    服务承诺
    一、首问服务。收到行政相对人服务要求的本局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相对人要热情接待,并负责指引有关股室办理,确保行政相对人满意。
        二、即时服务。对行政相对人的拟办事项经审查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要做到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三、承诺服务。对行政相对人的拟办事项不能即时办理的,按承诺件办理,但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四、规范服务。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心制定的办事程序依法、规范进行,不受人为因素制约。
        五、文明服务。工作人员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热情大方。
        六、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投诉举报电话:0377-67938211

    领导分工

    江延澍: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局全面工作
    周 建: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监察一室、监察三室,安全培训和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负责党务、人事、综治稳定、作风纪律、政治学习等,兼任局机关支部书记和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焦付炎: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局办公室、监察二室,综合法规、应急救援和协会工作,协助局长管理财务和车辆。

    审批职权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权类别:监督管理
    一、法律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9号令)
    二、承 办 科 室:县安监局监察一室
    三、办 公 地 点:县政府西办公区一楼
    四、主 管 领 导、监察一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分 管 领 导: 周 建   副局长            67938211
    监察一室负责人:夏丙仓      主   任             67938211
    五、主要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职责
    六、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国家对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监局颁发。县安监局不受理、审理和办理企业申请。但,应告知企业办证程序,依法监督中介机构的安全评价过程和企业办证程序,监督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不准生产经营。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有有关证明材料; 9、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1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申请表;1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1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1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15、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16、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17、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18、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19、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20、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21、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2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七、办理(前置)条件 
    应当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至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六条规定: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十)、(十一)、(十三)项的具体办法,掌握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项的情况。
    第七条规定: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二)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三)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四)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金属软连接;
    (五)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六)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七)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八)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九)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十一)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前应当进行评估、勘测。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规定: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保证海上消防设备、海上救生设备、海上无线电通讯设备、起货设备、航行信号、火灾和天然气监测报警设备、油气生产流程中的紧急关断系统及压力释放系统满足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标准或者国际先进标准的要求;
    (二)海上移动式钻井设施必须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等安全证书;
    (三)海上压力容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四)海上作业的工作人员经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五)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具有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救逃生布置图和消防部署图;
    (六)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危险区,并配备满足该区域要求的防爆电器;
    (八)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九)油气生产作业期间应当有守护船进行守护;
    (十)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十一)陆上油气终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低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要求。
    第九条规定: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二)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五)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六)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七)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八)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十条规定: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二)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三)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四)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九)排土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七)、(八)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第十二条规定:尾矿库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二)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三)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四)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县安监局不收费
    九、服务承诺期限:按省市承诺时限办理
    十 、业务咨询机构及电话:县安监局监察一室 
    联系电话:67938211
    十一、投诉举报方式:县安监局办公室  67938211
    注:非煤矿山相关行业即非采矿类生产经营企业国家规定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权类别:监督管理
    一、法律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危险化学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第10号令)
    二、承办科室:县安监局监察二室
    三、办公地点:县政府西办公区一楼
    四、主管领导、监察二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主管领导:焦付炎   副局长
    监察二室负责人:韩付海  主任
    联系电话:67938211
    五、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交的材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办经营许可证须提交的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六、办理条件
    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至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第六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条规定: 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第十六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Ⅱ、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办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办理程序
    企业向省或市安监局申请——县安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省或市安监局审查——省或市安监局审批颁证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服务承诺期限
    按省或市承诺期限办理
    十、咨询机构及电话
    县安监局监察二室:67938211
    十一、受理举报方式
    县安监局办公室:67938211
    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权类别: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零售网点行政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第11号令)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7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宛政安明电[2004]15号
    二、承办科室:监察二室
    三、办公地点:县政府西办公区一楼
    四、主管领导、监察二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主   管   领   导:焦付炎   副局长   67938211
    监察二室负责人:韩付海    主 任    67938211
    五、主要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公安、质监、交通运输、邮政、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
    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行政许可
    1、前置审批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办安生生产许可证须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方可进入办证程序。
    2、应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四)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
    (二)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三)危险品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有火源区与禁火区、生产车间与仓库(中转库或收发室)、危险工序与普通工序应当分离;
    (四)不得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厂房、仓库的功能和用途;
    (五)A级建筑物应设有安全防护屏障;
    (六)A2级建筑物应单人单栋使用;
    (七)A3级建筑物应单人单间使用,并且每栋同时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
    (八)C级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平方米;
    (九)工房按规定的用途进行标识;
    (十)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十一)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二)具有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
    (十三)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要求;
    (十四)电器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部分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十五)机械制造含高氯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2台机组,制造硝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4台机组,机组间应当用实墙隔离,每栋工房定员1人,其他工序(如机械造粒、混合、压药、筑药等直接机械加工药物工序)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1台机组;
    (十六)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十七)严禁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第十一条规定: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设计和测绘工作;
    (二)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设计图纸和测绘图纸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签章。
    第十二条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一)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
    (三)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在安全区内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第十四条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十六条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3、应提供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8)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9)厂区设计图纸
    (10)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4、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省安监局审查——省安监局发证
    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行政许可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条件的有关材料。
    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拟设立的批发公司和现有批发公司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的,在分别符合《河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后,方可向县安监局提出申请,县安监局审查合格后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市安监局审查合格后报省安监局批准。
    《河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设立批发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当地烟花爆竹经营总体规划。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得超过60岁。
    (4)建设独立使用的经营仓储方案。
    《河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当地烟花爆竹经营总体规划。
    (2)建设项目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并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3)有拟建仓储场所土地使用证明。
    (4)有拟建仓储场所周边设施距离平面图。
    (5)仓储设施独立建筑面积在300-1000平方米之间。
    (三)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省或市安监局审查——省安监局发证
    八、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一)、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能够证明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程序:企业申请--符合县供销社布点规划——县安监局审查--县安监局审查合格发证(每年对零售网点经营许可证集中办理审核1次)
    九、收费及依据: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服务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业务受理咨询机构及电话
    县安监局监察二室    67938211
    十二、投诉单位及电话
    县安监局     67938211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督管理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一、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
    《南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宛安监[2005]24号)
    《关于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宛安监[2004]80号)
    二、承办科室
    县安监局监察一室、监察二室、监察三室
    三、办公地点
    县政府西办公区一楼
    四、主管领导、业务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主   管   领  导:周 建   副 局 长         67938211
    业务室负责人:夏丙仓   监察一室主任  67938211
           高国献   监察三室副主任 67938211
    主  管  领  导:焦付炎   副局长           67938211
    业务室负责人:韩付海     监察二室主任      67938211
    五、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的材料(初步设计会审前)
    1、初步设计说明书
    2、生产性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安全设施及相应的技术措施说明
    3、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批准文件
    4、相关图纸
    5、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6、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明细
    7、填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8、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竣工验收之前)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书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试生产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问题的整改措施
    6、针对安监部门组织专项检查验收时所提意见的整改报告
    7、填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及除民用建筑、市政道路、一般桥梁等项目外生产经营单位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建设单位申请——市安监局初审——省安监局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有关专家进行安全效果评价和安全专项验收——省安监局审批
    (二)上述项目除外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建设单位申请——县安监局组织审查——安全验收评价合格——县安监局批准备案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县安监局不收费。验收时评价公司或专家按规定收安全评价费。
    八、服务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业务咨询机构及电话
    县安监局监察一室    67938211
    县安监局监察二室    67938211
    县安监局监察三室    67938211
    十、投诉举报电话
    县安监局办公室   67938211
    5•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国主席令第70号)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
    二、承办科室
    县安监局监察一室、监察二室、监察三室
    三、办公地点:县政府西办公区一楼
    四、主管领导、业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主   管   领  导:周 建   副 局 长         67938211
    业务室负责人:夏丙仓   监察一室主任  67938211
           高国献   监察三室副主任 67938211
    执法监察大队:郭松海   副科长    67938211
          王志东      副队长    67938211
          李建伟      副队长    67938211
    主  管  领  导:焦付炎   副局长           67938211
    业务室负责人:韩付海     监察二室主任      67938211
    办公室:   安   红      主任     67938211
          魏玉松     执法监察员  67938211
    五、处罚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6)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和器材;(7)暂扣吊销个人有关资格证(指各级安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操作证、上岗证等);(8)暂扣吊销生产经营单位和中介组织有关资格证(指各级安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许可证、认可证等);(9)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停止建设(使用)整顿;(10)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11)建议关闭、拘留、党政纪处分等。
    六、办理前置条件
    1、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写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
    2、执法时不得少于2人。
    七、办理程序:
    (一)简易程序:(1)违法事实确凿,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2)有法定依据;(3)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一般程序,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8条至21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三)听证程序: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金额罚款等,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组织听证。
    八、服务承诺时限
    按法律规定执行
    九、受理咨询机构及电话
    县安监局监察一室    67938211
    县安监局监察二室    67938211
    县安监局监察三室    67938211
    执法监察大队    67938211
    十、投诉举报电话
    县安监局办公室      67938211

    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职权类别:监督检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第20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二、承办科室
    县安监局监察三室
    三、办公地点
    县政府西办公区一楼
    四、主管领导、各监察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主管领导:            周   建   副局长       67938211
    监察三室负责人:高国献  副主任(综合)   67938211
    监察一室负责人:夏丙仓   主  任      67938211
    监察二室负责人:韩付海   主  任      67938211
    五、主要职责
    1、县级安监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省市安监局培训机构按规定收费
    七、服务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业务咨询机构及电话
    县安监局监察三室    67938211
    九、投诉举报电话
    县安监局办公室   67938211

    7•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职权类别:监督管理
    一、法律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
    《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豫安监管规划[2007]321号)
    二、承办科室
    县安监局监察三室
    三、办公地点
    县政府西办公区一楼
    四、主管领导、各监察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主管领导:             周   建   副局长       67938211
    监察室负责人:    高国献   副主任  (综合) 67938211
             夏丙仓    主任           67938211
             韩付海    主任          67938211
    五、主要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4、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服务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业务咨询机构及电话
    县安监局监察三室    67938211
    九、投诉举报电话
    县安监局办公室   67938211

    8•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

    职权类别:监督管理
    一、法律法规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3号令)
    二、承办科室
    县安监局监察一室、监察二室、监察三室
    三、办公地点
    县政府西办公区一楼
    四、主管领导、业务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主    管   领   导: 周 建  副局长  67938211
    监察一室负责人:夏丙仓     主   任       67938211
    监察三室负责人:高国献     副主任         67938211
    主   管   领   导:焦付炎  副局长   67938211
    监察二室负责人:韩付海       主     任        67938211
    五、主要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
    2、对已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及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服务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业务咨询机构及电话
    县安监局监察一室    67938211
    县安监局监察二室    67938211
    县安监局监察三室    67938211
    九、投诉举报电话
    县安监局办公室   67938211

    9•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职权类别:牵头、参与、配合、监督、检查、罚款
    一、法律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二、承办科室:县安监局局办公室、局监察一室、二室、三室、执法监察大队。
    三、办公地点:县政府西办公区一楼
    四、主管领导、各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主管领导:周建  副局长67938211
    监察一室:夏丙仓  主任 67938211
    监察三室:高国献  副主任   67938211
    执法监察大队:郭松海   副科长 67938211
          王志东    副队长 67938211
          李建伟    副队长 67938211
    主管领导:焦付炎  副局长   67938211
    局办公室:安    红  主  任     67938211
             魏玉松  执法监察员  67938211
    监察二室:韩付海  主  任     67938211
    五、主要职责
    1、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逐级报告事故情况;
    2、建立值班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3、参加、配合事故调查,牵头县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工作。
    4、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受理投诉方式:县安监局办公室67938211

    10•重大危险源监监督管理

    职权类别:综合监督管理
    一、法律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2号令)
    二、承办科室:县安监局监察二室
    三、办公地点:县政府西办公区一楼
    四、主管领导,监察二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主   管   领   导:焦付炎   副局长     67938211
    各监察室负责人:韩付海   主  任(综合)  67938211
                        夏丙仓   主任          67938211
               高国献    副主任     67938211
    五、主要职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承诺服务期限:20个工作日
    八、受理咨询机构及电话;县安监局监察二室:67938211
    九、受理投诉方式:县安监局办公室 67938211
    11•事故应急救援
    职权类别:参与整合管理
    一、法律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
    《南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宛政安办[2008]11号)
    《南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宛政安办[2008]12号)
    二、承办科室:县安监局监察二室
    三、办公地点:县政府西办公区一楼
    四、主管领导、各监察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主    管   领   导:焦付炎  副局长                    67938211
    各监察室负责人:韩付海   主  任(综合)     67938211
               夏丙仓   主任                       67938211
               高国献   副主任                   67938211
    五、主要职责:
    1、配合县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对各乡镇政府及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发布实施后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
    3、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和县安监局负责该应急救援队伍的整合和管理工作。
    4、督促备案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落实应急资源到位情况和完好情况,并记录在案。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七、承诺服务期限:20个工作日
    八、受理咨询机构及电话:县安监局办公室  67938211
    九、受理投诉方式:县安监局

    作者: 来源: 录入者:朱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