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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责
·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粮食流通体制和粮油储备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及管理规章。
·做好国家规定的粮食品种的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工作,负责我县国家定购粮食计划管理和销售管理、组织指导粮食购销企业落实国家定购粮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收购保护价及销售限价、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的管理使用工作;承担行业统计工作。
·负责组织城镇居民、部队、需要救助的灾区和以粮代赈所需粮食的供应工作。
·负责我县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粮油价格管理,加强对全县粮食市场的监督及管理。
·负责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管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县粮食系统财务、会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设施、粮油仓储设施及县管国有粮办工业的规划、布局,落实基建、技改投资;指导全县粮油收储、销售、加工设施体系建设;指导全县粮油仓库维修改造工作。
·指导全县粮油质量、计量标准管理和监测监督工作;指导全县粮办工业的经营与发展工作;指导全县粮食系统多种经营工作。
·负责全县粮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县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减员分流和再就业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组织实施粮食系统教育发展规划,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分工
张学广 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67923591。
吴海石 副书记、副局长,负责粮办工业,67921125。
郭庆宏 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财会、统计、粮油购销存、粮食行政执法,67921125。
杜学成 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工会、多种经营、妇女、计划生育工作,67921125。
李道胜 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安全生产、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作,67921125。
陈 静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负责纪检、监察和审计工 作,67921125。
王振东 党委委员、副主任科员,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办公室和人武工作,67921125。
王瑞全 主任科员,负责党务、信访、人事教育、老干、企业改革,67921125。
审批职权
行政许可事项: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程序
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者,都必须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的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对于新设企业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办证机构在收到申请书的同时,给申请者发放《河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核表》、《主要仓储设备表》、《主要专业人员表》、《法人代表承诺书》,由申请者实事求是认真填写,以达到向发证机关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之目的。所填写的《法人代表承诺书》,就是申请人承诺遵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各项之规定。
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者的各种表格后,经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派工作人员到申请者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条款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并决定公示,对不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申请者,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粮食经营者应具备的义务:
(1)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2)执行国家粮食标准,按质论价,不拖欠售粮款,不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3)定期向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4)使用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使用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6)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7)建立粮食销售出库检验制度。
(8)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9)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10)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须提交的材料
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③资信证明。
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⑤有关粮食质量等级检验、检测仪器证明、检测人员、统计人员的有效培训证明。
⑥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⑦审核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服务承诺
(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2)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原则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在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对申请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允许申请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5)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者,发给《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者,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定期在指定的媒体或场合公示审核结果。
(7)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行为。
(8)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备、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9)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10)免费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监督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行监督,按照国家粮食局《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和《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进行行业规范,监督检查科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务员条例规定约束自己,出现违纪问题要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投诉举报电话:0377-679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