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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物、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调查研究,拟定全县文物、旅游业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县文物、旅游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宣传、利用等业务工作。
(四)、审核、申报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审批或申报全县重点文物的保护、考古发掘古建筑维修项目。
(五)、管理全县博物馆建设。
(六)、检查指导全县文物安全工作,推行文物安全风险等级管理和文物安全承包责任制;依法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案件;指导检查基层单位文物和文物建筑的消防工作。
(七)、监督、管理文物市场,负责文物复仿制品和流散文物的征集管理工作。
(八)、研究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利用工作;协调管理假如旅游工作。
(九)、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全县旅游景区(点)的规划编制和开发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旅游景区(点)总体规划;负责审核全县旅游景区(点)的质量等级划分及评定;组织指导全县旅游统计及分析工作;负责申报、审核、管理全县旅游开发投资项目。
(十)、组织实施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旅游项目的服务标准;组织指导各类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的涉外定点及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组织旅游业服务质量的检查、交流和评比。
(十一)、依法对全县旅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查处违法旅游法规、规章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优化旅游环境、保证全县旅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受理旅游者投诉,督查、指导旅游企业对投诉的处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依法对旅游从业人员实施管理,制定全县文物旅游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资格考试、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协调文物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内外联络、协调;负责文秘、信息、信访、保密、保卫、综治、计划生育、档案、会议组织及机关后勤工作;负责全县旅游统计汇总工作。
(二)、计财股
负责人是劳资和财务管理。知道督促全县文物旅游行业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文物旅游专项经费、行政经费的财务管理;负责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三)、发展规划股
负责制定全县旅游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县旅游资源的规划和设计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知道旅游业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县旅游景区(点)经营许可证的报批和景区(点)的质量等级评定;负责旅游产品纪念品的开发工作;负责国家、省、市、县下达的旅游业发展资金的投资立项报批;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策划、制作旅游宣传品,负责旅游市场调研工作。
(四)、行业管理股
负责全县国内旅行社、旅游涉外星级饭店、旅游涉外车船公司及其它旅游定点单位的报批、审核和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全县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护与处理;负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服务质量;负责处理旅游涉外事件;组织指导全县旅游创优工作;负责组织旅游业教育培训规划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五)、文物保护股
负责对全县的各种文物依法进行管理;审查、申报县内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调拨、借用、复制、展览以及利用文物拍摄照片、电影、电视等;负责指导全县各级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和保卫等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服务承诺
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切实履行国家和上级文物、旅游部门、县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能。
二、忠于职守、按章办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办事,做到公开身份、公开职责、公开办事流程和依据,公开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履行公务时,做到维护群众利益、不草率行事、不弄虚作假、不消极怠工、不推诿扯皮、不拖延公务、不超时限。
三、秉公尽责、不以权谋私。增强公仆意识,坚持实事求是、光明正大、尽职尽责、依法行政、不徇私情。不运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不接受馈赠、宴请;不获取不正当收入。
四、优质服务、热情待客。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解释问题做到耐心细致,准确详尽,对待来访者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
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文物钻探 公益建设项目4-5元/m2 《文物法》第三十一条、宛文化[2006]65号
招商引资项目5-6元/m2
房地产开发项目6-8元/m2
投诉电话:67938751。